
兩岸直航船舶 僅懸掛公司旗
2008-12-16 11: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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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話要說
為維護兩岸航運市場秩序和相關業者的利益,《公告》規定,經營兩岸航運業務的公司及船舶,不得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提供運價服務,妨礙公平競爭,也不得以歧視性或其它限制性條件給交易對方造成損害。
《暫行辦法》對從事兩岸海上直航運輸船舶的技術條件、船舶航行、進出港口應注意的事項和需辦理的手續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明確了海事部門對船舶實施監督檢查的程序和監管要求。同時也對發生緊急事件的應急處置作出了具體規定。
總運力控制在90艘
交通運輸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交通運輸部目前正在抓緊時間為從事兩岸海上直航的公司和船舶辦理相關手續。將按照平等參與、有序競爭、雙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則,結合兩岸貿易、人員往來需求和航運市場狀況,對運力投放進行調控,預計總的運力水平控制在90艘左右。
另據中央社報道,《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的航運公司應持有「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直航船舶應持有「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直航船舶應持有符合船籍港規定的有效船舶證書和文書。在申請核發「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時,直航船舶的船舶證書和文書應經海事管理機構審核。
直航船舶進出兩岸對方港口期間只懸掛公司旗。
直航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應遵守當地的有關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規定。直航船舶擬進入大陸港口,船方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船舶代理人應在直航船舶駛離上一港口時向抵達港的口岸查驗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進港。
直航船舶進出大陸港口,船方或具備相應資質船舶代理人應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進出港查驗手續。船舶在港停泊時間不足24小時的,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進出港查驗手續可以同時辦理。船舶領取出港許可證后,情況發生變化或者24小時內未能駛離港口的,應重新辦理出港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