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律師就“新星”號事件發表聲明
2009-03-08 22:46:37
來源:國際船舶網
編輯:
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孫芳龍律師、郭春風律師,受吉瑞祥船務(香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新星”號(MV NEW STAR)遭俄羅斯邊防部隊炮擊導致船毀人亡事件,為吉瑞祥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他們接受委托后,在可能的范圍內調查和了解了此次事件的過程,并對本案焦點問題進行了法律分析。
因為失蹤船員主要來自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特通過大眾網獨家發布聲明。
關于“新星”號事件的
律 師 聲 明
文康律師事務所孫芳龍律師、郭春風律師,受吉瑞祥船務(香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新星”號(MV NEW STAR)遭俄羅斯邊防部隊炮擊導致船毀人亡事件,為吉瑞祥公司提供法律服務。我們接受委托后,在可能的范圍內調查和了解了此次事件的過程,并對本案焦點問題進行了法律分析。
日前,有媒體報道俄方經過初步調查,認定“新星”號船長應當對此次事件承擔全部責任。最近一段時間,又有媒體爆出“在那霍德卡發現尸體”、“水手長馬兵命令船長開航”等猛料,使得關心此次事件的人們如墜迷霧,對事件的真相難以洞悉。而時至今日,俄羅斯有關部門仍然沒有公布對此次事件的調查結論,也沒有就吉瑞祥公司遭受的人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問題提出任何方案。
鑒于上述情況,我們謹代表吉瑞祥公司發表律師聲明,希望能夠澄清事實、析明責任。
一、船舶的權屬情況
“新星”號由吉瑞祥公司以光船租賃的方式,于2006年從浙江通宇航運有限公司租賃經營。為了經營方便,將原船名“鑫通宇 108”改為“NEW STAR ”(新星),并懸掛塞拉利昂旗。這種懸掛“方便旗”的做法完全符合國際海運慣例和通常作法,并不改變該船屬于中國公司財產的基本事實。
二、事故經過
該船由吉瑞祥公司期租給了在馬紹爾群島注冊的CIISC公司。在租期內,船舶的運營由期租人決定。2009年1月3日,“新星”號從泰國曼谷裝載4978噸袋裝大米,于1月29日到達俄羅斯的那霍德卡港。
在卸貨過程中,當船上只剩下約150噸貨物的時候,俄方以貨損為由命令停止卸貨,索要33萬多美元的賠償金,并把該輪滯留在泊位上。經反復交涉,直至2月11日,俄方才安排繼續卸貨。當晚卸貨完畢,俄方代理把該輪安排在那霍德卡港拋錨。
按照慣例,船舶卸完貨后,船舶代理應及時辦理船舶的離港手續。但是該代理遲遲不為該輪辦理離港手續。經多方努力要求辦理手續未果,船長在征得期租人的同意后,于2月12日晚開航。
2月13日凌晨,因“新星”號未辦離港手續,俄邊防巡邏艦追擊該輪。該巡邏艦在公海上追上“新星”號后,曾發出警告,要求停船。據獲救船員介紹,船長考慮到當時已經在公海上,覺得對方不可能對商船開火,同時擔心如果被抓回去可能受到迫害,所以不敢停船。13日上午11時許,巡邏艦開始用重機槍和火炮不斷射擊該輪。在遭到長時間多輪次的射擊后,“新星”號船長于13日18時許決定返航。2月15日凌晨1時左右,因船舶有沉沒危險,“新星”號船長向俄邊防艦“海岸”號(此艦一直在“押送”“新星”號返航)求救,要求其靠上“新星”號接走船員,但遭到拒絕。早晨8時許,船長無奈決定棄船。由于兩艘救生艇被打壞,而俄方又拒絕施救,16名船員只好分乘兩艘救生筏逃生。
三、對人員施救情況
“新星”號共有16名船員,其中,中國船員10名,印度尼西亞船員6名。船長等八人首先幫助其余八人從“新星”號右舷上救生筏,然后再從左舷放下第二艘救生筏逃生。離開“新星”號之前,船員李廣超回頭看到第一艘救生筏在離“海岸”號10-20米的位置。第二艘救生筏入水后,在30分鐘之內被另一艘俄艦救起。八人上俄艦后,聽說第一艘救生筏上的八個人都沒有獲救。失蹤的八人中有七名中國籍船員。
四.法律問題分析
在調查了解事實的基礎上,我們對“新星”號事件的相關法律問題做出以下分析:
1、 俄邊防艦艇開始追趕時,“新星”號已經在公海上航行,俄艦開火地點,也是在公海上。
“新星”號事發后, 朝“新星”號開炮的俄邊防艦船長瓦蘇爾-米洛諾夫中校對俄媒體說,開航時追擊的目標是30海里外的一艘外籍貨輪。按照“新星”號行駛的方向來看,距那霍得卡港30海里的地方屬于公海,所以在俄羅斯邊防艦開始追擊的時候,“新星”號已經不在俄羅斯海域。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任何國家的船舶具有不受阻礙的無害通過他國領海的權利;沿海國不應為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轄權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變其航向;沿海國不得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舶進行緊追;但緊追必須是被追逐的船舶仍處在追逐國的內水、群島水域、領;蚺B區時且只有在外國船舶視聽所及的距離內發出視覺的停駛信號后,才可開始。所以,依“新星”號當時所在位置,俄方已經不具備行使“緊追權”的條件。
據獲救回國的船員回憶,俄艦開火的地點在據那霍德卡港100海里以外的地方;瓦蘇爾-米洛諾夫中校稱,“在離納霍德卡東南80海里處發現正向外駛去的‘新星’號貨輪”;“新星”號沉沒地點在離那霍德卡約50海里的地方(該船2月13日18時許開始緩慢的返航,15日8時許船長命令棄船)。
以上有關數據都充分說明,俄艦開始追擊的時候,“新星”號已經在公海上,俄艦開炮的地點更是在公海上。俄艦在公海上向商船開炮,過度執法,造成了船毀人亡的慘案,這是鐵的事實。俄方的做法,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慣例。
2、開炮的俄艦“海岸”號對八名失蹤船員見死不救。
根據我們調查的情況,失蹤的8名船員乘坐的救生筏是先于獲救船員所乘救生筏下水的。獲救的船員都不相信另外8個人會遇難,因為他們先幫助那8個人逃生,親眼看到他們的救生筏離俄艦只有10-20米,而且當時海況較好,如果俄艦施救,8個人不可能遇難。所以他們一致認為,這艘俄艦純屬見死不救。事實上,第二艘救生筏下水后30分鐘內即被第二艘俄艦救起,這是開炮的俄艦見死不救的有力證據。
俄艦的做法,顯然違反了《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日內瓦公海公約》以及《國際救助公約》的規定及有關海上人命救助的國際慣例。
3、俄方過度使用武力。
對于航行在公海上、對俄羅斯的國家安全不構成任何威脅的“新星”號,俄艦本無權開火。即便其有權開火,俄艦也明顯的過度使用武力。對于火力的強度,俄方事后承認,“海岸”號共向“新星”號發射了515枚炮彈。獲救船員也談到,俄方數次持續的以重機槍和火炮襲擊“新星”號。顯然,這樣使用武力是過度的。如果想讓船停下來,俄方可以采用很多種辦法。例如,只要幾發炮彈,就可以把船舵或螺旋槳打壞,船自然會停下來,俄方自然可以登船檢查。
4、俄方負有對人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根據國際法的準則,參照1929年的“孤獨號”案件的先例,俄方在公海上開炮導致“新星”號船毀人亡,應當向遇難船員家屬做出賠償,向獲救船員做出賠償,向吉瑞祥公司做出賠償。
經過向俄羅斯有關法律人士咨詢,我們得知,根據俄羅斯的法律,即便是在合法行使緊追權的過程中,按照正當程序使用武力,俄邊防部隊也有義務盡力避免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如果其過度使用武力,或者不對人員和財產施救或者施救不當,其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眾所周知,即便是對索馬里海盜,當前正在護航的各國軍艦也只是加以驅趕,不會把船擊沉;即便在戰爭中,對敵方軍艦上的落水人員也要救助,并給予他們人道主義待遇;更何況“新星”號只是一艘普通的商船,既不威脅到俄國家安全,也不威脅其他船舶或者人員的安全。
遺憾的是,事發至今,俄方一直在刻意隱瞞事實,尤其是隱瞞對八名船員見死不救的事實,并無端推卸責任。我們認為,在公海上對商船開炮違反國際法,見死不救則構成刑事犯罪,而事發后試圖隱瞞真相則是更嚴重的犯罪。
其實,“新星”號事件只是一次偶發事件,在事件發生后,應當查清事實、判明責任,并按照有關的法律原則做出處理。我們不認為這樣一個孤立的事件應當與中俄關系聯系在一起,我們只希望俄羅斯政府有關部門盡快公布調查結論,將真相公之于眾,并向獲救船員、失蹤船員家屬和吉瑞祥公司道歉。同時,俄方應當盡快對俄邊防部隊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做出賠償,并依法追究俄邊防部門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主動道歉和承擔責任,不但不會損害俄羅斯的國家形象,反而能夠使世人看到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1970年,德國總理勃蘭特虔誠地跪在猶太人遇難者紀念碑前,人們對此做出的評論是:“德國總理跪下去,德國人民站起來!”
據我們所知,俄羅斯商船曾經有過多次從中國港口逃匿的不良記錄,甚至還有被中國法院扣押的船舶強行逃跑的記錄。就在四個月前,3艘俄籍船舶挾持舟山中遠船務15名試航人員逃跑到公海上達10天之久。中國執法船舶會同周邊國家的海上執法力量追上俄船后,只是警告其行為嚴重違法、涉嫌犯罪,然后把中方試航人員接回,并沒有對三艘逃跑的商船動一槍一炮。我們認為,這是中國嚴格遵守國際法的表現。我們希望俄方能夠像中國對待俄商船一樣對待包括中國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家的商船。據悉,俄方所欠1240萬美元的修船款至今未付。
自接受吉瑞祥公司委托以來,我們和同事們深感責任重大。我們深知,僅憑我們的一己之力難以保證如此重大的特殊事件得到妥善處理。在事件的應急處理階段,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給予了獲救人員和吉瑞祥公司及時的幫助和關懷。我們希望,在事故的后續處理過程中,國內外的法律界人士、航運界人士、有正義感的同胞們、朋友們,能夠以多種形式給予遇難者家屬和吉瑞祥公司更多的支持和幫助。
80年前,“孤獨號”事件按照國際法的準則得到了公正處理。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如果我們不能爭取“新星號”事件按照國際法的準則得到公正的解決,80年后,人們再提起“ 新星號”事件的時候,可能會把它當作一個反國際法、漠視人權的典型,那將是我們莫大的遺憾。因此,我們一定會不遺余力的幫助遇難者家屬和吉瑞祥公司討回公道。
借此機會,誠摯地感謝所有關注“新星”號事件的人!
特此聲明。
文康律師事務所
孫芳龍 郭春風律師
2009年3月8日
附:對部分需要澄清的事實的說明和分析
1、“新星”號是否向俄運送了劣質大米?
根據媒體的報道,俄方時而聲稱“新星”號向俄運送劣質大米,時而聲稱大米發霉,時而又稱400噸大米水濕。事實上,“新星”號顯然不存在運送整船劣質大米或者發霉大米的情況,因為貨物裝船前經過了嚴格的檢驗。貨物到港后,俄方收貨人也只是聲稱400噸大米有水濕(“新星”號共裝載4978噸大米)。根據期租人和船員的介紹,即便有船艙因風浪而進水的情況,水濕的貨物也不可能達到400噸,而俄方卻索要高達33萬多美元的賠償。
2、誰命令“新星”號不辦手續離港?
“新星”號的期租人按天向吉瑞祥公司支付租金,船舶每停航一天,期租人就要遭受不低于4000美元的損失,而在租期內,船舶的運營和調度完全由期租人指揮,因此,期租人和船長為了趕船期,在吉瑞祥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未辦理相關手續就開航了。這種做法是嚴重違規的。但是,造成船毀人亡的慘重后果的,是俄邊防部隊違反國際法的開炮行為和不對船員提供有效救助的行為,這是我們必須強調的。
3、“新星”號上有沒有船東代表?
首先,吉瑞祥公司從未向“新星”號派駐船東代表,任何船東都不會也不需要往期租出去的船上派船東代表,這是海運常識。根據我們的調查,期租人也沒有向該船派船東代表。
4、馬兵是不是船主的親戚?
馬兵是“新星”號的水手長,經人介紹到該船上任職,在此次事故中不幸遇難。所謂馬兵是船主親戚的說法,完全是虛假的。馬兵與通宇公司、吉瑞祥公司的股東和管理層均無任何親屬關系,吉瑞祥公司沒有給馬兵任何授權去管理或者控制船舶,在“新星”號抵達那霍德卡港后,也沒有以任何方式與馬兵聯系。
在商船上,船長是最高長官、擁有最高權力,這是法定的。船長對船員和船舶的安全有最終決定權,而水手長只是低級船員,任何一個船東,都不可能讓水手長擁有超越船長的權力!靶滦恰碧柕挠∧岽LMazuir Adiv先生,在事故發生后被俄方無理監禁、并面臨被不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壓力,而且,在監禁期間,俄方拒絕吉瑞祥公司代表會見船長,也禁止媒體記者會見船長。在被監禁十余天后,孤立無援的船長在俄方的壓力之下拋出“水手長指揮船長”的說法,無非是為了開脫自己而把責任往遇難的馬兵身上推,反正是死無對證。他的心情我們可以理解,但是他的說法并非事實,這是稍加分析就很容易判明的。
俄邊防部隊把責任強加給船長,這很無恥;船長再把責任推給已經遇難的馬兵,這很無奈。然而,造成船毀人亡的是俄方的炮轟和見死不救的惡行,這是不容置疑的事實。
5、失蹤人員的下落如何?
從2月15日至今,19天過去了,失蹤的八名船員“生不見人、死不見尸”,而俄方也沒有以任何方式公布失蹤人員的下落或者公布發現尸體的情況。失蹤者究竟有沒有人獲救?究竟有沒有發現尸體?這是他們的家屬和吉瑞祥公司最為關心的。
從獲救船員介紹的情況看,八名失蹤者都有非常好的機會獲救;從俄方拍攝的船員們坐在救生筏上的照片來看,他們就在拍攝者的鏡頭下方,沒有任何理由救不上來,除非蓄意不救。退一步言之,至少他們的尸體完全可以打撈上來。
6、如果“新星”號遞交了海事報告,情況會完全不一樣嗎?
最近,我們從互聯網上看到,國際運輸工人聯合會(ITF)駐符拉迪沃斯托克代表彼得·奧西昌斯基與4名印尼籍獲救船員面談后表示:如果“新星”號船長當時就貨損情況遞交了海事報告,情況就會完全不一樣。
我們對此深感困惑。所謂的海事報告(SEA PROTEST)通常是船長單方面做出的關于運輸途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如遭遇惡劣天氣、機器故障、船艙進水等)的聲明。假設船長遞交了海事報告,是不是俄方收貨人就不會夸大損失并敲詐巨額賠款?是不是俄方就會及時卸貨及時安排船舶離港?沒有遞交海事報告,就應當受到欺詐、受到刁難?就應當在公海上被炮火襲擊?就應當船舶沉沒、八人失蹤?作為國際運輸工人聯合會的代表,彼得先生拋出如此違反常識的言論,但愿不是為了給俄邊防部隊開脫罪責。
我們想說的是:如果俄邊防部隊遵守國際法,不在公海上追趕并炮擊“新星”號;如果靠近遇難船員乘坐的第一艘救生艇的俄邊防部隊那條艦艇上的人員有半點人道主義的意識或者人性的良知,能夠象另一艘俄艦救助第二艘救生筏上的八名船員那樣及時救助逃生的船員,八條鮮活的生命,就不可能含冤消失在冰冷刺骨的日本海上!七個年輕的中國船員的親人們,今天就不會以淚洗面、哀嚎震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