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發布內河船舶有害物質控制指南
2012-12-11 16:22:03 來源:中國船舶報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中國船級社(位置 聯系)(CCS)日前發布《內河船舶有害物質控制指南》,對內河船舶在設計、建造、營運過程中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作出規定,鼓勵在船舶建造和運營期間盡可能使用危害程度低或無害的物質,降低對環境的污染。
據介紹,《指南》的內容主要參考了《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環境無害化拆船公約》以及國際海事組織(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有害物質清單編制指南》中對船舶建造和營運過程中有害物質控制的相關要求,適用于申請CCS綠色船舶附加標志的內河船舶。
《指南》對船舶設計、建造、營運以及拆解過程中禁用和限用的物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禁用物質及含有這類物質的產品包括石棉、多氯聯苯、消耗臭氧物質、將含有機錫化合物作為殺生物劑的防污底系統四大類;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包括鎘和鎘化合物、鉛和鉛化合物、汞和汞化合物等9種。此外,《指南》對各類有害物質的閾值水平也作了明確規定!
《指南》要求,在設計及建造船舶時,有關企業應充分考慮船舶報廢后設備的可拆和易拆解性,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技術和工藝,提高設計、建造水平。新船在投入營運前,應進行有害物質的初次檢驗。在船舶營運過程中,應選擇和使用可回收利用率高、安全、環保的材料、設備和配件。船舶在維修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應分類回收、保管和運輸,當船舶的結構、設備、系統、裝置、布置和材料經改變、更換或重大修理并涉及有害物質的變更時,應進行附加檢驗,并對有害物質清單進行維護更新。在船舶拆解前,應對有害物質清單的連續性和符合性予以確認,并對船舶產生的油類有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生活垃圾以及貨物殘余物等的數量、存放位置進行登記和標識,便于拆船時有效回收和處置;拆卸及報廢的部件中若含有《指南》規定的有害物質,應分類收集存放,妥善保管,而不能傾倒、拋灑或填埋。
《指南》還對有害物質清單的編寫流程、清單的標準格式等作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