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主申請拆解因檔案問題遭多方阻攔
2012-08-28 16:46:27 來源:國際船舶網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近日,江蘇泰州興化“興萬信機3818”船民投訴,該船符合《江蘇省長江干線船型標準化工作指南》第十條的所有補貽條件,但申請拆解時因檔案問題遭多方阻攔。
2011年10月興化市船型辦通知船主掛靠公司上報“興萬信機3818”船資料到省里,然后說批下來了讓掛靠公司通知船主把船從蘇南開回來,并于2012年3月16日市船型辦組織運管、海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人員對該船證進行了核對,船證完全相符,只是事后說船主無原始檔案,歷時九個多月,當事人多次找相關部門交涉并數次投拆興化書記信箱,五月中旬由交通局牽頭、海事、運管、還有掛靠公司和船主本人參加了一個協調會。會議一致通過由海事處請示泰州市局與原安徽船藉港聯系核查原船檔案,如檔案真實有效即可申報拆解。由于興化海事處屬非法回歸,未按正常合法程序辦理船舶證書。
其后經過船主數次催促才與六月二十一日由運管處洪科長、海事處王科長及掛靠公司代表徐新東一同前往安徽查閱檔案。據公司代表俆新東回來說:“査閱檔案真實有效,對原證書的疑冋,安徽蚌埠市局領導一一作了解釋。7月21就此事船主委托掛靠公司又向江蘇省地方海事局進行了咨詢,內容及回復如下:標題《外掛回歸船舶能否參加國家拆解申請 》 局長您好:我是興化籍船民,2006年應政府要求外掛回歸,現符合《江蘇省長江干線船型標準化工作指南》的拆解條件,但海事部門說外掛回歸船舶不能參加國家拆解申請!
答復:您好,根據我局對《關于外掛回歸船舶買賣登記問題請示的批復》(蘇地海事[2012]45號)文件的第十條的規定:對船舶拆解、滅失、繼承相關登記業務申請時,在符合相關部門規定要求后,可按買賣登記的要求對其辦理注銷或所有權變更登記。買賣登記的要求是指必須符合第一條規定:可辦理買賣登記的外掛回歸船舶僅適用于2006年至2008年全省開展集中整治外掛船舶活動期間,各地按蘇政辦發[2006]117號、蘇交政[2006]132號、蘇治掛辦[2006]1號文的規定辦理入籍,且外掛回歸船舶登記滿五年,期間船舶檢驗證書連續有效,并取得了船舶識別號的外省籍回歸船舶。
省局船檢登記科蔣科長告訴船主,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絕對可以申報拆解:“1. 外掛回歸船舶登記滿五年,期間船舶檢驗證書連續有效,并取得了船舶識別號的外省籍回歸船舶。2. 當年回歸時,提交的是真實的外省登記機關發放的船舶登記證書。3. 該證書未恢復使用的”。最后讓船主直接找海事部門交涉。
可當船主委托掛靠公司人員去找興化海事處領導征詢時,海事處領導依舊置若罔聞。無視省局領導的意見。在書記信箱數次答復中運用“我市船型辦多次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研究,一致認為該船不符合拆解申請”,并無實質性理由。‘一致認為’是人治不是法治。船主也多次找相關領導,既然不符合拆解條件,要求出一個書面答復蓋上公章,但都被無理拒絕。
《江蘇省船舶檢驗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船舶檢驗機構不按規定發放船舶檢驗證書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船舶檢驗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