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工裝備行業規范條件正式出臺
2014年12月31日,工信部正式發布《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行業規范條件》。
公告稱,發布《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行業規范條件》是為進一步加強海洋工程裝備行業管理,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引導海洋工程裝備生產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此次規范條件中的海工平臺主要是指海上移動式作業與生產裝備與設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臺、柱穩式(半潛)式平臺、坐底式平臺、水面(船式/駁船)式平臺等。
和船舶行業規范條件不同的是,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行業規范條件更強調技術創新與質量控制、項目管理。
據業內人士表示,此次出臺海工行業規范規范條件,主要為進一步加強海工行業管理,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加快結構調整,提升技術水平,促進轉型升級,引導海工裝備工業持續健康發展。
附: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行業規范條件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海洋工程裝備行業管理,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引導海洋工程裝備生產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國家鼓勵企業做優做強,提高海洋工程裝備設計制造能力、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加強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水平,提高資源利用率和降低能源消耗。
(三)國家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以下簡稱海工平臺)生產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四)本規范條件中的海工平臺是指海上移動式作業與生產裝備與設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臺、柱穩式(半潛)式平臺、坐底式平臺、水面(船式/駁船)式平臺等[具體定義等參見中國船級社《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范》(2012)]。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涵蓋海工平臺建造的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具有生產場所用地合法土地使用權,同時具有專業、專屬的海工平臺生產設施。
(七)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八)按照ISO 9000或GB/T 19000系列、ISO14000或GB/T24000系列、OHSAS18000或GB/T28000系列標準的要求,建立質量、環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通過第三方認證。
(九)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用工制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金融機構信用等級達到AA級及以上。
(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三、技術創新與質量控制
(十一)應具有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具有省級及以上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各類研發機構,年度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2%,并具有與海工平臺設計建造相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十二)擁有設計團隊,具備研發和設計能力,專業領域覆蓋結構、舾裝、計算、輪機、管系、通風、電氣、鉆井等,具有總體性能分析、結構分析、疲勞分析、風險評估、關鍵系統集成的能力,能夠滿足同時開展兩型以上產品設計需求。
(十三)應具有滿足海工平臺設計需要的專業軟件,以用于總體性能分析、結構強度計算、管路流體分析、生產設計建模等。
(十四)具有已建成海工平臺的業績,且所建造的海工平臺應符合相關的標準、法規、規范和國際公約,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五)應建立海工平臺焊接質量控制體系,包括焊接工藝、焊材管理、焊工管理、過程監控、無損檢測等。
(十六)具有完整的海工平臺重量控制管理程序,設計、采購、建造實施全過程重量控制。
(十七)具有海工平臺精度控制管理體系,包括精度控制團隊建設、控制程序和范圍、軟硬件等。
(十八)具有完整的海工平臺調試管理體系,配備調試隊伍、軟硬件設施等,能夠完成海工平臺調試工作。
(十九)具有海工平臺材料管理體系,涵蓋材料(設備)采購、存儲、加工、安裝直至交船文件的移交整個過程,保證材料的可追溯性。
(二十)具有分包控制管理體系,有效管理分包(外協)的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
(二十一)具備組織開展海工平臺振動噪聲分析和測試、潛在失效模式與后果分析、安全分析等能力。
(二十二)應建立與所建造海工平臺相適應的質量檢驗部門,并配備具有任職能力的專職質檢人員。歸檔保存海工平臺建造過程中全部檢驗資料和全套完工圖樣,交付時應有相關檢驗機構頒發的檢驗合格證書,并建立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體系。
四、項目管理
(二十三)具有海工平臺項目管理體系,包括組織結構,文檔、計劃、設計、質量、安全、成本、商務和物流管理等。
(二十四)具備與海工平臺建造技術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配備有專門的項目管理軟件,建立海工平臺建造基礎數據管理體系和分析系統,企業資源計劃(ERP)系統普及率應達到80%以上,數字化設計工具普及率應達到85%以上,關鍵工藝流程數控化率應達到70%以上。
(二十五)具有海工平臺計劃管理體系,包括項目的單項計劃、生產資源與生產任務的量化平衡分析、日程計劃等,建立企業標準作業周期。
(二十六)具有海工平臺商務管理體系,執行合同管理、變更管理、成本預算管理。
(二十七)具有海工平臺界面管理體系,企業內部部門/專業之間,企業與業主、船級社、基本設計方、關鍵設備供應商(鉆井包、防噴器、升降系統、鎖緊系統、動力系統、中控系統等)之間的協同管理狀況良好。
(二十八)擁有3名以上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應具有相應類型海工平臺建造工程項目經理任職經歷,并具有3年及以上海洋工程項目管理資歷。
(二十九)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和保修(包修)制度,配備專門的維保部門和專業人員,為用戶提供相應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維修服務。
(三十)應具備從設計、采辦、建造、調試到完工交付的總承包能力。
五、設施與設備
(三十一)應具備與所建造海工平臺相適應的場地和設施,包括海工平臺建造用塢(臺)、舾裝碼頭、起重設施、涂裝設施、廠房和倉庫等,并應具有良好的交通環境及供電、供水、供氣能力。
(三十二)具備與所建海工平臺相適應的關鍵部件制造、組裝、水下安裝、試驗、調試的條件和能力。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鋼材加工設備、機加工設備、噴涂設備等。
(三十三)具備滿足海工平臺建造要求的檢測手段和檢測儀器設備,包括懸臂梁(自升式平臺)、井架強度試驗、密性試驗用設備、傾斜試驗用設備、無損檢測設備、測厚儀等檢測設備及各類計量器具。
(三十四)具有完備的海工平臺設備防護體系,應包括相應的管理程序、倉儲設施、以及裝配后的防潮、防護、潤滑等。
六、安全生產、節能環保、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三十五)企業應按照AQ/T 7008《造修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等相關規定的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并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三十六)應按所建立的質量、環保、職業健康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并具有良好的產品質量信用記錄。
(三十七)應按照環保要求建設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三十八)按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實施節能減排措施,落實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和終端用能產品能效標準,選用達到1級能效或節能評價的產品和裝備。
七、規范管理
(三十九)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海工平臺生產企業規范管理工作。申請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海洋工程裝備行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其中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所屬企業通過所在企業(集團)總公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海洋工程裝備行業主管部門。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工程裝備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海工平臺生產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負責對所屬海工平臺生產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依據規范條件制定相應的評審細則,并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4.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評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并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四十)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海洋工程裝備行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每年要對本地區或所屬公告企業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的;
4.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撤銷公告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四十一)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
八、附則
(四十二)本規范條件所引用的標準均以適用的最新有效版本為準。
(四十三)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的海工平臺生產企業。
(四十四)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四十五)本規范條件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