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皖神舟67”輪兩遇難者家屬各獲賠60萬
“皖神舟67”輪搜救現場 (資料圖片)
去年1月15日,“皖神舟67”輪試航過程中,在長江泰州段翻扣沉沒,造成22人不幸遇難(本報2015年1月17日曾報道)。其中,兩名遇難者系江都人,受雇主江都某船舶公司派遣參與試航。事故發生后,江都某船舶公司將兩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保險公司向兩名遇難者近親屬賠償雇主險,此案歷時一年多的審理,最終塵埃落地——兩遇難者近親屬分別獲賠60萬元。昨天,邗江區法院在該院2016年度普法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了該案的審理及判決情況。
回放
船舶沉沒22人遇難,有兩名江都人
劉某、王某都是江都人,生前系江都某船舶公司的員工,分別從事船體性能測試服務(全面負責測試工作)、船舶電氣安裝、船體性能測試服務(學徒)方面的工作。
“皖神舟67”輪系蚌埠某機械公司建造,該公司是江都某船舶公司的業務單位。事故發生前,劉某、王某受公司派遣,參與“皖神舟67”的試航工作。
2015年1月15日,“皖神舟67”輪在試航過程中,在長江泰州段翻扣沉沒,造成劉某、王某等22人不幸遇難,直接經濟損失3180萬元。同年11月10日,江蘇省安委會辦公室公布了“皖神舟67”輪長江泰州段“1·15”重大船舶翻沉事故調查處理結果,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蚌埠某機械公司與劉某、王某近親屬均達成賠償協議。
起訴
雇主狀告保險公司,為員工家屬索賠
去年3月,江都某船舶公司先后以劉某、王某近親屬作為第三人,將揚州的兩家保險公司訴至邗江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家保險公司向劉某近親屬、王某近親屬各賠付60萬元保險金。
訴訟理由是,2014年6月4日,江都某船舶公司作為被保險人,與揚州一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雇主責任保險,載明被保險人的營業范圍為船舶安裝工程,并約定,江都某船舶公司為劉某、王某等工作人員在該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其中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為6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6月5日零時起至2015年6月4日24時止。該保單由該保險公司與揚州另一家保險公司共保,共保比例為50%。
江都某船舶公司認為,劉某、王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遇事故遇難,屬于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按照簽訂的保險條款,兩家保險公司理應向劉某、王某近親屬分別支付60萬元的保險賠償款。
釋疑
已獲賠償,保險金亦不能減免
邗江區法院受理這兩起案件后,先后進行開庭審理。
由于兩起案件的原告、被告方及案由均相同,在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也較為相似。其中,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為:兩名遇難者的近親屬均已獲得了蚌埠某機械公司的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兩保險公司能否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保險公司對兩遇難者近親屬的賠償責任不能減輕或免除。理由是,按照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在保險合同關系中,只要保險人符合保險條款中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就應當按約定予以賠償。同時,根據目前審理此類案件的理念,由于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勞動者一方面可依侵權行為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工傷保險的規定請求保險給付,二者之間為“部分兼得,部分補充”的關系。這就意味著,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對于上述幾項實際發生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則采取兼得原則。具體到本案,劉某、王某近親屬除應獲得蚌埠某機械公司給予的侵權賠償外,還可兼得江都某船舶公司應承擔的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據計算,上述兼得款項已超過江都某船舶公司承擔的賠償限額60萬元。
因此,法院認為,在本案中第三人基于侵權關系獲得的賠償不能減輕或免除兩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判決
兩遇難者近親屬分別獲賠60萬
同時,法院認為,綜合全案證據,劉某、王某在“皖神舟67”輪試航中因事故死亡,應該認定為履行江都某船舶公司工作職責所致,江都某船舶公司應承擔雇主責任,同時也符合保險條款中兩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在劉某、王某的近親屬已作為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兩保險公司將責任限額60萬元直接賠付給第三人。
據此,邗江法院于今年5月16日對兩起案件進行一審宣判,依法判令兩保險公司分別給付劉某、王某近親屬理賠款各60萬元。
一審宣判后,兩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