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河植物油船舶技術要求分析
2017-06-16 08:18:18
來源:中國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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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話要說
國際海事組織(IMO)在其2005年通過的MARPOL73/78公約及《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IBC規則)修正案中,將植物油列入“Y”類污染物質,并提出了相應的載運要求。
在此之前,植物油可采用普通液貨船散裝運輸,并多以油船為主進行運輸。內河水域還存在利用普通甲板貨船、干散貨船、多用途船載運植物油的情況,存在較大的水域環境污染威脅。為切實加強內河水域植物油運輸船的監督管理,防止植物油對內河水域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受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委托,CCS開展了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技術要求與植物油運輸船舶技術要求的研究。
本文提到的植物油是《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以下簡稱“內河散化規則”)第17章中出現的角標為“k”的15種植物油。植物油的污染類別,是由海洋污染科學專家組(GESAMP)特設船舶裝運有害物質評定工作小組(EHS)根據“船舶載運有害物質危險性評價體系”(以下簡稱“評價體系”)而劃分的。“評價體系”的評價內容包括水運危險化學品對水生環境、人類健康和用;顒拥挠绊懭齻方面,涉及危險化學品污染類別劃分的指標有6項。
該評價體系有兩個版本,舊版是1989年發布,即GESAMP第35號研究報告,采用的是“5類系統”,將貨物的污染類別劃分為A、B、C、D和III(其它液體物質)5類;新版是2002年發布,即GESAMP第64號研究報告,且于2014年進行了第二次改版,該版本采用的是“4類系統”,將貨物的污染類別劃分為X、Y、Z和OS(其它液體物質)。
第64號研究報告所發布的“船舶載運有害物質危險性評價體系”,在2005年被正式納入到MARPOL73/78附則II和IBC規則之中,并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對于國內內河化學品船舶,在2009版《內河散化規則》(2010年3月1日生效)之前,采用的是“5類系統”,在此之后則采用的是“4類系統”。新的分類方法中涉及植物油污染類別劃分的一項重要變化就是將“持續性漂浮物質(Fp)”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指標之一。經重新分類后植物油,由原來的D類物質變到新分類系統下的Y類物質。
IBC規則對于危險化學品的載運要求應考慮安全危害性和污染危害性兩個方面。
首先,根據相關評價指標判斷某類物質是否應列入IBC規則的第17章,凡納入第17章的貨物,其載運條件均應滿足17章給出的最低要求一覽表中的相關要求,并納入危險化學品船舶管理范疇。IBC規則于2004年進行了修正,同時對物質納入第17章的判斷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其中前12項是與安全危害性相關的評價指標,第13項是與污染危害性相關的評價指標,這13項指標中只要有一項滿足便需納入到第17章。對比前后兩個判斷標準可以發現,2004年之后的IBC規則,不論從安全危害性還是從污染危害性,要求更為嚴格。植物油由于污染類別屬于Y類,根據第13項指標的判斷也被納入第17章,應采用散裝化學品船舶進行載運,從而植物油的載運也納入散裝;繁O管范疇。
其次,根據貨物的具體特性確定其船舶載運條件。EHS采用GESAMP第17號研究報告給出的“GESAMP危害評定程序(RGHP)”,并根據“船舶載運有害物質危險性評價體系”對物質的污染危害性及安全危害性進行評估。最終評估結果經整理編輯后匯總成為GHP(GESAMP Hazard Profiles)。IBC規則是基于GHP所給出指標中的6項來確定船舶類型的選擇標準。根據“E2:野生動植物和棲息地”評價指標,植物油評價指標為“持續性漂浮物質(Fp)”;然后根據船型選取標準判斷,植物油屬于規則8類,應采用2型化學品船舶進行載運。
根據上述分析,植物油被列為第17章Y類污染物,同時要求必須使用2型船運輸。大大提高了對這些物質的載運要求,因此在MARPOL附則Ⅱ的第4.1.3條中規定了相應的免除條款:
允許主管機關對于某些特定植物油(在IBC 規則第17章列表中用(k)標注),可以免除2 型船的要求,但必須滿足以下要求:必須滿足3 型船的所有要求(除貨艙位置要求外),且貨艙位置應位于邊艙保護距離不小于760mm,底部保護距離不小于B/15或2m,最小距離為 1m(與油船保護距離的表述一致),證書上注明免除。
雖然IBC規則給出了裝運植物油船舶的等效免除要求,但是船舶仍需滿足MARPOL附則Ⅱ的第4.1.3條中規定相關等效要求。該項等效免除仍要求液貨艙與舷側的間距不小于0.76m,對于內河船舶尺度較小的情況而言不具備實際意義。
為此,CCS有關項目組考慮到植物油本身的物理特性、安全危害特性與閃點大于60℃的石油相近,按照內河現行法規和規范相關要求,將散裝載運植物油的內河化學品船舶與載運閃點大于60℃的內河油船相關的技術要求作對比分析。對比內容包括污染危害性與安全危害性兩個方面13個項目。
從污染危害性方面講,現行法規對于載運植物油和油類物質的船舶要求是一致的:船型方面,航行于川江及三峽庫區水域或其他水域載重量600噸及以上的油船要求為雙殼結構(簡稱“雙殼油船”),雖然油船沒有關于2型船的定義,但是雙殼結構關于液貨艙位置的要求實際上與載運植物油的2型船是一致的,即0.76m的間距要求;艙型均為整體式重力液貨艙,即液貨艙構成船體結構的一部分,且以相同方式與鄰近的船體結構一起承受相同的載荷,通常是船體結構完整性所必需的,其艙頂設計壓力(表壓)不大于0.07MPa。
從安全危害性方面講,現行法規對于載運植物油和油類物質的船舶要求也是一致的:其液貨艙透氣型式、測量方式、面向貨物區域的防火結構相關要求完全一致;對于液貨艙環境控制、溫度等級、設備分類、蒸汽探測均沒有特殊要求;在固定滅火系統滅火介質的選擇方面,載運植物油船舶的選擇范圍更加廣泛,也可以選擇油船所用的固定式甲板泡沫滅火系統;而在特殊要求和操作要求方面均只提出了液位測量和報警相關的溢流控制要求。
在安全和防污染技術要求方面,內河散裝載運植物油船舶與雙殼油船基本一致。因此,若將植物油視作油類而利用雙殼油船載運,也可以滿足IBC規則對植物油在安全和環保方面的要求。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以及長江航務管理局,基于上述研究成果發布了《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長江沿線運輸植物油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交辦海[2016]181號)及《長航局關于加強長江水系省際植物油船運輸管理的通知》(長航運[2017]64號),為國內植物油水路運輸所遇到的困難提供了解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