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L集裝箱船裝載裝甲車案判決,中國籍船長被判刑
被告中國籍船長潘學軍畢業于南京海運學校,由航海實習生做起,至2015年年底才晉升為船長。
由于未經申報運輸9輛裝甲車進入香港,新加坡航運公司APL被罰款9萬港幣(約合人民幣7.73萬元);中國籍船長潘學軍被罰款9000港幣(約合人民幣7726元),監禁三個月、緩刑一年半。
據港媒報道,4月29日上午,香港區域法院判決對首要被告APL及次被告船長潘學軍(41歲)的上述罪名成立,下午法官給出具體刑罰。
2016年11月23日,香港海關在葵涌集裝箱碼頭一艘過境集裝箱船“APL Qatar”號上發現9輛沒有申報的“兩棲裝甲車”,貨運文件顯示為“車輛”,托運人是臺灣地區國防部軍備局,經廈門及香港再運往新加坡,交由新加坡國防部收貨。
這批裝甲車是新加坡在臺灣訓練的“星光部隊”所屬Terrex裝甲車,完成訓練運返新加坡途中,泊靠香港在葵涌碼頭遭到查扣,總價值約1.4億港幣(約合人民幣1.2億元)。這一事件引發了新加坡和臺灣媒體的高度關注,新加坡總理李顯龍也針對裝甲車事件致函時任香港行政長官(特首)梁振英。
新加坡外交部在2017年1月24日發布聲明,稱香港當局完成調查,會歸還遭扣裝甲車。這9輛裝甲車最后在當年1月27日運離香港碼頭。
香港區域法院法官在裁決時表示,不接納辯方所指兩名被告對船上載有軍用裝甲車并不知情的說法。法官認為,首要被告APL作為船務代理人,需向涉案船舶船長索取船舶是否承載危險品等資料,向有關部門提供相關資料、安排及處理船舶靠泊等事宜;例如,如果船上發生集裝箱失火或貨品變異等問題,APL也需處理,對船上貨品有一定責任,不能將所有責任轉移給他人,且從首被告與次被告的聯系,顯示兩人有共識,并分別擔當不同角色。
辯方在求情時指出,案發時首要被告APL的母公司;瘦喆∟OL)正在被達飛輪船收購,APL目前在香港已經沒有運作,重犯機會基本為零,當時,APL幫助關聯公司進行運輸,并沒有獲利。另外,辯方還指出,次被告潘學軍在中國大陸出生,畢業于南京海運學校,由航海實習生做起,至2015年年底才晉升為船長,月入約7300美元(約合人民幣49168元),是家庭支柱,案件也對次被告及其收入造成壓力和影響。
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涉案裝甲車等已經于2017年1月已歸還予新加坡國防部,案中沒有證據指涉及欺詐或有預謀,也沒有證據顯示裝甲車等對公眾及船舶構成安全問題,兩名被告也沒有額外獲益及考慮到本案情況特殊,因此給出罰款、監禁三月緩刑一年半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