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出臺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辦法
山東省日前出臺《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辦法》,助全省船舶工業破解由“融資難”導致的船企承接新船訂單受限等問題。
山東省船舶工業包括造修船、海洋工程裝備、游艇制造及配套業四大門類,圍繞新舊動能轉換,近年來全省船舶企業著力開拓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市場,部分還成了細分市場的領先者。但受成本上升、航運市場低迷等多重因素影響,船企盈利空間大幅壓縮,其中,因新船訂單預付款比例下降,船企往往需墊付大量資金,在銀行嚴控船舶行業貸款的情況下,民營船企資金壓力巨大,部分船企意向訂單無法生效,嚴重制約了承接新船訂單的能力。
以2007年印發的《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試行辦法》為基礎,山東省根據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辦法》,加大對有市場競爭力但是暫時遭遇困難的優質船舶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其加快轉型升級。
辦法明確,具備以下條件,可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抵押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抵押人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信用等級符合融資機構要求,無不良經營行為,無重大訴訟案件等;抵押人擁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權;抵押船舶的評估應由融資機構(抵押權人)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出具船舶價值(包括船舶總價值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時價值)的評估報告。同時,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評估價值最高不超過該船的合同價值。
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屬于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由融資機構出具抵押貸款書面意向材料,抵押人憑此向主管海關辦理海關監管貨物抵押核批手續。未經海關同意,不得擅自抵押。
山東省船舶工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研究協調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運行過程中的問題;人民銀行、銀保監局負責對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活動制定專項政策予以支持。其中,人民銀行將企業融資需求信息在我省企業融資服務網絡系統發布,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融資服務對接。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我省實際情況,引導銀行機構對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活動予以政策支持。
附:山東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船舶工業產業政策,規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行為,拓寬造船企業的融資渠道,促進全省船舶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開展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相關活動的山東省船舶工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是指船舶所有人將建造中的船舶作為擔保物抵押給抵押權人進行融資的行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實現抵押權。
本辦法所指抵押權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可接受建造中船舶為抵押,并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 山東省船舶工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研究協調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運行過程中的問題;研究制定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時了解掌握并向有關部門推薦山東省船舶工業有融資需求企業名單(以下簡稱融資需求企業)。
第五條 海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海關監管貨物抵押核批手續。
第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
第七條 人民銀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活動制定專項政策予以支持。人民銀行將企業融資需求信息在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絡系統發布,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融資服務對接。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我省實際情況,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活動予以政策支持。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積極為開展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相關活動的山東省船舶工業企業融資;外貿公司、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依照本辦法,參與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活動。
第二章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
第九條 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抵押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抵押人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信用等級符合融資機構要求,無不良經營行為,無重大訴訟案件等;
(三)抵押人擁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權;
(四)抵押船舶的評估應由融資機構(抵押權人)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出具船舶價值(包括船舶總價值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時價值)的評估報告;
(五)建造中船舶的抵押評估價值最高不超過該船的合同價值;
(六)融資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抵押人應當向融資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融資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和董事會決議;
(四)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附注以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和報告。如果企業成立未滿3年,則應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財務報表、報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報告;
(五)船舶建造合同文本;
(六)建造中船舶歸屬抵押人的聲明文件;
(七)屬于海關監管貨物的,應提供海關同意抵押的相關證明材料;
(八)融資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主要程序:
(一)抵押人向融資機構提出申請;
(二)融資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
(三)融資機構予以調查,撰寫調查報告;
(四)融資機構進行內部審查和審批;
(五)建造中船舶屬于海關監管貨物的,融資機構出具抵押貸款書面意向材料,抵押人憑此向主管海關辦理海關監管貨物抵押核批手續,未經海關同意不得擅自抵押;
(六)抵押人與融資機構簽訂融資合同和抵押合同;
(七)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
(八)辦理融資。
第十二條 發生涉及海關監管貨物的抵押權糾紛的,抵押人、抵押權人應當及時通知主管海關。
第三章 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
第十三條 建造中船舶申請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對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歸屬約定不明確的,還應提交各方共同簽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歸屬證明文件;
(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對船舶現狀及船舶價值確認的書面文件;
(四)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船舶建造階段證明及其認可的5張以上從不同角度拍攝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總體狀況的照片;
(五)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登記機關辦理過抵押權登記且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船舶設置抵押權的聲明;
(六)共有船舶的,還應提交全體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約定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船舶抵押權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提交變更項目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船舶登記證書。
船舶有多個抵押權登記且變更項目涉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變化的,若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還應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變更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船舶抵押權轉移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因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注銷船舶抵押權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