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L ENGLAND輪集裝箱墜海事件原因不簡單
2020-06-15 21:26:54
來源:海事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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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據SeatradeMaritime News)近日,評論員Michael Grey圍繞“集裝箱墜海事件”,就船長或船東所預料中的“合理原因”,以及對極端天氣和集裝箱捆扎之間的聯系進行了研究。他認為,此次事件并非簡單屬于惡劣的海況所致,此外,除了必定要面對指控的船長,集裝箱墜海還由諸多要素引起……
圖自:AMSA
大量集裝箱墜海:原因簡單,但絕不能只怪天氣
Michael Grey表示,此事的處理方面,理應非常簡單且按慣例進行:在航運過程中,如果遇到了極端惡劣天氣,無論船舶或者貨物是否有損壞甚至丟失,都應當在航海日志中規范地記錄,并在達到港口時及時匯報,以及請示公證人的意見;即便不能明確到底有多少損失或者損壞,但是如果及時按照這樣的慣例行事,就能從一定程度上避免后續的麻煩。
“惡劣的天氣并不是應該去譴責的因素。”Michael Grey說。在很多時候雖然天氣的確是一大影響因素,且這種事并非少有發生,但越來越多諸如此類的事件也確實讓雙方出現信任危機,那么誤會甚至爭執不可避免。但是在這類事的處理上,Michael Grey說:“不能瘋狂地責備‘一切都是天氣所致’。”
目前,按照貨物丟失事件的處置慣例,APLENGLAND的船長也正出庭并面臨多條指控。畢竟這場風暴中,該船舶在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沿?傆媮G失了約40個集裝箱;其中,相當一部分貨物被沖到了沙灘上。根據慣例,這些貨物都必須被找到并打撈起來。
此次事件中的船長被要求提供不低于2200萬澳元的保證金,并且這必須是鑒于“后續打撈工作不會有太大的變化”的基礎上。此前,澳大利亞當局曾消耗了近一年的時間處理較早的集裝箱丟失事件,他們對所涉及的費用非常了解。船東也會面臨多條指控。
圖自:SeatradeMaritime News
擔責船長是否為“合理的犧牲品”?
不過,這樣的事件絕非純屬意外。對于發生諸如此類事件后將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船長們來說,必須引起職業素養上的關注。此次事件中,澳大利亞當局發現,當船舶抵達布里斯班時,集裝箱的綁扎存在缺陷,相關設備存在腐蝕問題。這樣的缺陷,無疑在惡劣的海況中為集裝箱松動且墜落火上澆油。案件終將了結,總有人會被處置——作為當事人,船長會成為那個“可憐的人”并面臨玩忽職守等指控。
或許越來越多的人能夠理解一些沿海國家面對自己的海岸遭到破壞產生的憤怒,而這些事件本身是可預見的、可控的。比如,在美麗的荷蘭瓦登海海灘上,人們經?吹桨哆呌斜缓@藳_刷的集裝箱。當集裝箱貨船駛過近岸,人們會注意到高聳的甲板堆,無法想象它們是如何被固定的。事實上,它們所依賴的綁扎方式與半個世紀前在第一代船上所使用的綁扎方式幾乎相同,而當時只有兩層高的堆疊。
盡管會有人建議在現在裝備精良的現代船舶上,“架”在甲板水平面上四五個箱子,然后再堆疊六打……但是照高度看來,已經非常令人擔憂了。但是要論及舊英國法律術語中所提的“合理性”——起訴船長的“合理性”在于他沒有設法檢查每個綁扎耳是否發生腐蝕,但是終究的綁扎方式,是否“合理”?又應該起訴誰?APLENGLAND集裝箱船已經是世界上目前最大的集裝箱船了,但如果放到具有23964teu的HMMAlgeciras集裝箱船船長身上,又是否會承擔同樣的責任?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但是完全的“合理”在哪里?
也許有人會說,澳大利亞的起訴最終有可能說服經營商,他們也許會看到目前的檢查和綁扎方面是過時的,他們不能將船舶和貨物安全看成是一種絕對的“博弈”。但是,發生諸如此類事件后,如果要真正實現“公平合理”地追究責任,我們不應再將船上的人當作“方便了結案件的犧牲品”,而是應該事先排除障礙甚至因對惡劣海況無把握時選擇停運。
據悉,在當地時間5月24日,從中國出發的APLENGLAND集裝箱船在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沿海遇到了惡劣天氣,集裝箱堆垛發生倒塌,隨即共計有約40個集裝箱墜海。其中,丟失的貨物包括大量的外科口罩等重要醫療物資……
小編結語:
在大量裝載有重要物資集裝箱墜海的事件中,船長作為重要的責任人,勢必會面臨指控,承擔相應的賠償。畢竟,無論是對這批丟失的物資還是對當局的打撈工作來說,都會是一筆巨大的損失。但是這樣的事件,我們往往能看到“導火索”——天氣因素被拿出來反復討論,再進一步來講,就會有各方開始指責這位“揪住天氣不放”的被告。事情其實也是簡單的,因為從發生的那一刻起,按照規定做好相關記錄,直到航行結束向公證員請示……如果每一步都有所依據,那么在后續確實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可作為該行業的“前車之鑒”;事情也是復雜的,因為雖然大家能看到表象之下的根本問題:集裝箱綁扎漏洞,但是真正要改進它或者說“合理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恐怕不是一蹴而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