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用作浮倉或閑置的風險及應對建議
2020-06-04 20:43:04
來源:中國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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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受新冠疫情影響,越來越多船舶被用來作浮倉,或者被迫擱置。
✦ 4月底,根據勞氏日報的數據顯示,約有114艘油輪,包括59艘VLCC被用作浮式儲倉,創下2009年以來的最高紀錄。
✦ 據經航運經紀和咨詢公司Poten&Partners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4月底,約57%的進口液化天然氣進口仍停留在海上沒有被接收,這意味著如同大量原油被裝在VLCC儲存在海上一樣,目前有大量的LNG被“浮動儲存”漂在海上。
✦ 據Alphaliner的數據顯示,截至5月11日,閑置的集裝箱船隊數量猛增至524艘,運量規模達到265萬TEU,較3月初的246萬TEU,該數據再次刷新記錄。
然而,船舶長時間作為浮倉使用或者長期被閑置,將給船東帶來的額外風險卻不容忽視,需引起重視。
風險
浮倉
✦ 長期錨泊或漂航可能導致船舶污底的產生進而影響船舶的航速和油耗。
船舶錨泊或漂航期間,船舶和船員更易受到海盜等外來暴力襲擊。
✦ 貨品長期存儲,例如油船,不僅可能造成部分油品由于蒸發、沉積物/明水增加等原因產生短量,還有可能導致部分油品的品質下降或變質。
擱置
船舶擱置分為兩個階段——擱置本身和恢復營運階段,包括解除擱置后的首個航運期。各階段的風險狀況均不同。
在船舶擱置期間,可能會出現以下風險情形:
✦ 被他船碰撞的危險。即使擱置船舶并無過錯,也可能因為對方船舶享有賠償責任限制而導致無法追償的重大損失。
✦ 系泊設備損壞的風險。走錨是造成擱淺最常見的原因,而將船舶錨泊于岸線附近將增加此等風險。
✦ 船舶起火。成群船舶并靠擱置(列隊擱置)時,可能會造成累積損害。一艘船舶起火已然十分危險,但若該船與其他船舶停泊在一起,火災亦可蔓延到相鄰船舶上。
✦ 保安性降低。錨泊中的擱置船舶配員有限,更加難以應對緊急情況。
在恢復營運期間或擱置剛剛解除之后的階段,可能會出現以下情況:
✦ 因設備普遍老化而引起故障。擱置期間可能未進行大氣監測,尤其是濕度監測,導致發生腐蝕和老化。
✦ 因管道系統和閥門(液壓系統、氣動系統)內部腐蝕而引起故障。
✦ 重型機械部件完全無法轉動或轉動時潤滑油膜不足。
✦ 發生調節器和控制裝置故障等啟動問題。
✦ 數月未運轉的部件因未經清理或開啟而發生故障。
✦ 因數月無電力供應且未進行軟件更新,電子設備啟動失敗。
建議
浮倉
建議在訂立租船合同前,應充分評估船舶是否適合長期存儲特定油品、是否會導致油品變質,并要求租家提供相應擔保。
為避免爭議,建議在租船合同中并入BIMCO’s Hull Fouling Clause 2019條款。在該條款下,船舶依租家指示錨泊/漂航超過一定期限(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為15天),且污底導致航速/油耗不再符合租船合同的要求,將由租家承擔檢驗和清除污底的費用;租家可推遲清除污底,相應地,船東可暫停航速/油耗保證義務直至污底被清除。
鑒于船舶可能被長期用作浮倉,在疫情影響下,船東還應考慮錨泊或漂航地點是否便利船舶補給、船員換班、船員生病救治等情況,以及為實現上述目的船舶離開錨泊或漂航地點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時間的承擔等問題。
此外,建議船東在同意船舶長期作為浮倉使用前,提前聯系其保險人(如抗辯險、保賠險、船殼險、戰爭險等)尋求更多信息協助,以期在風險可控下穩健經營。
擱置
✦ 地點。擱置計劃中必須包含對擱置地點的說明,其中應著重強調分析當地天氣狀況。擱置地點還必須經過地方當局的批準。如在受颶風影響的地區和/或熱帶地區擱置,必須經過特別考量。
✦ 系/錨泊安排。擱置計劃中必須包含對系、錨泊安排的說明及其維護程序,包括擱置船舶與岸基和其他船舶的距離。系/錨泊安排最好經過船級社或船級社指定顧問的批準,但也可請其他有資質的機構審核。
✦ 擱置計劃需提供有關海底、最大風力、風向、岸上和船上的系纜樁、錨泊設備等方面的信息,以便進行計算。在用或長期處于緊張狀態下的錨機和絞纜機需要經過反復測試和維護,確保他們始終能夠正常使用。
✦ 船級狀態。建議將船級狀態變更為“擱置”,以便安排相應保費的退還。年度和其他強制檢驗必須根據船級社的規則進行。對于正常航運的船舶,船舶始終(包括在擱置期間)遵守船級社規則和條例是保險承保的前提條件,暫停船級將導致承保的終止。
✦ 最低配員。船旗國針對不同擱置情況所規定的最低配員要求必須得到滿足。如果擱置計劃所載值班和定期維護工作承包給了第三方,擱置計劃必須對此等工作安排做出說明。
✦ 供電。擱置計劃還應包括船舶可能需要的推進力以及擱置區域提供拖輪服務的能力。
✦ 防爆和防火措施。擱置期間,所有貨艙、泵室、隔離艙和貨物管路都必須保持無易燃易爆氣體的狀態,這是基本原則。若地方當局允許,可能可以接受經過惰化處理的艙室。只有在船上有有效除氣證書的情況下,方允許進行動火作業。
擱置期間,所有火災警報系統必須可以充分運行。船舶必須配備有標準消防系統,并且隨時可以使用。如果固定消防系統(二氧化碳氣罐)因任何原因斷開連接,必須有經過船級社批準的替代滅火系統可以運行。
✦ 防水措施。所有不使用的舷外通海閥必須關閉。如果海水冷卻器/冷凝器等處于開啟狀態,必須阻斷海水連接通道。
必須定期檢查壓載艙、泵室和艙底的水位,所有艙室的艙底水警報系統均必須維持在正常工作狀態。對于冷車擱置狀態,可以接受臨時艙底水警報系統。所有水密門和人孔必須緊閉。
✦ 設備維護。擱置計劃必須根據制造商的建議,載明機器和其他設備維護、保養和運行的具體要求,以免因任何機器或設備無法正常使用而發生損害。擱置計劃特別應對以下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作出說明:主機,包括渦輪增壓器、齒輪和軸系布置;副機,包括發電機;鍋爐;泵機、壓縮機等轉動設備;關于環境溫度和濕度以及加熱器、除濕機、防腐油等相關設備和材料使用的一般性要求。
✦ 恢復營運/擱置解除。擱置解除時,檢驗和測試的程度取決于擱置期間采取了何種程度的保養和其他維護措施,以及解除擱置的原因(航運、為重新投入營運而入干塢、廢棄)。船舶必須滿足船級社關于船舶重新投入營運的要求,并且在擱置和重新投入營運期間滿足制造商的維護和保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