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O發布《船旗國在疫情期間檢驗和證書更新指南》
2020-06-04 11:48:00
來源:China P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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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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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SC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港口國監督官方平臺,旨在面向航運業界提供港口國監督檢查相關工作的信息發布、技術咨詢、CIC資訊等海事服務。
2020年6月2日,IMO發布Circular Letter No.4204/Add.19通函件,通函件后附國際船級社協會制定的《船旗國在疫情期間檢驗和證書更新指南》(后稱《指南》),為船旗國和航運業界提供信息和指導。
通函件指出所有船舶必須由船旗國或其授權的認可組織進行檢驗和證書更新,以便證明船舶設計、建造和運營符合公約、規則的要求,由于COVID-19的大流行導致驗船師無法進入港口或無法登船,對規定的檢驗和證書更新造成嚴重影響。雖然在很多公約中為由于不在檢驗港等客觀情況導致無法檢驗留有證書延期的接口,如不超過3個月,但顯然在當前形勢下無法滿足要求,多數主要船旗國也實際實施了延期超過3個月的管理措施。Resolution A.1140(31)的在HSSC下的檢驗導則也對主要公約中的證書有效期和檢驗間隔設定了標準。
秘書長注意到一些船旗國采取簽發短期證書或將證書延長至最高限額以外等措施,短期證書或其他措施的發放應限于COVID-19大流行造成的具體情況,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國際船級社協會在考慮是否允許將法定證書延期超過3個月時,已制定了向船旗國提供技術和實施建議的指導原則,秘書長建議各成員國在考慮簽發短期證書或延長證書有效期超過3個月時,利用所附指導原則,以促進檢驗和證書更新制度正常運行。
《指南》建議船旗國在采取相關措施時,遵循以下步驟:
01
步驟一、為完成檢驗和證書更新,是否窮盡主管機關允許的所有方法?現行的原則是確保船舶盡可能地接受強制性的法定檢驗和入級制度的檢驗和認證,因此需要盡可能多地采取主管當局允許的措施來完成檢驗,例如可以個案考慮利用得到船旗國同意的其他船級社的驗船師。
02
步驟二、對于每一個符合特殊情況和/或不可抗力的案例,應審查有關船舶的現有資料及其歷史,作為考慮有關船舶狀況的替代證據,以代替完成檢驗并向船旗國提出建議。參考的資料可能包括船級社記錄、港口國監督記錄和船舶公司表現等,如果根據以上表現確定不能通過替代措施滿足檢驗要求,則不建議船旗國延長證書或推遲檢驗。
03
步驟三、在不改變公約和規則本身的前提下,考慮如何滿足公約和規則的要求,海事公約是基于事實和技術,以及對其“目的”全面審查基礎上制定的,并制定具體措施以滿足“目的”,我們要確保步驟二的證據和建議與公約和規則的“目的”一致。
04
步驟四、使用基于公認檢驗程序的驗證要求(這是為每個船級社/RO定制的)。為支持條例和要求的“意圖”而提出的上述證據將需要提交給船旗國,供其審查和隨后決定延長證書或背書的有效期的決定。該過程的機制可以依賴于將公約的法定要求轉化為RO的驗船師用來確定船舶是否符合這些公約的程序。每個RO的程序適當地反映了授權公約的規定,因此,進一步決定的細節應留給相關的RO。
05
步驟五、考慮其他的證據來評估符合性:
1、信任(對實際情況的描述有多準確?)
2、耐久性 (即,在需要重新驗證之前,這個證據可以被認為多長時間有效?)
如果在整個延期期限內無法保持證據的有效性,則船舶應在確定的時間點完成IMO公約和分類要求規定的全套檢驗。
06
步驟六、以一份完整的文件證明延期期限和任何服務限制的依據。由船東、船旗國提供的、和從RO和PSC記錄中獲得的證據以及RO記錄評估的證據和船旗國的建議,需要執行反映上述注意事項設置的參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