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lar”案件-關于租家支付特戰險/海盜贖金險保費能否免除共損分攤
2021-12-29 14:12:53
來源:中遠保險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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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英國上訴法院支持商事法院的裁決,認為承租人支付額外保險費并沒有免除作為提單持有人的貨主關于共同海損分攤的責任。本文共同作者就上訴法庭討論但沒有回答的一個問題交換了意見——商業法庭判定承租人是特戰險、綁架贖金險的受益人是正確的嗎?
英國上訴法院已經得出結論,貨物保險人不能免除為支付贖金而分攤共同海損,盡管航次租船人在租船條款下支付了船東戰爭險和綁架贖金險的額外保費,且租約被納入了提單中。上訴法院的裁決提出了一個問題,但仍留有辯論余地,即租船人通過支付額外的綁架贖金險或戰爭險保費來補償船東額外的運營成本,是否必然會導致船舶保險公司同意放棄代位權的結論。
案件背景
2010年10月30日,希臘船東Herculito Maritime旗下一艘載有69500噸燃油的名為“Polar”(2005年建造,73,000-dwt ) 的油輪在從俄羅斯圣彼得堡前往新加坡途中在亞丁灣遭遇索馬里海盜劫持。2011年8月26日,在向海盜支付了770萬美元之后,該輪被釋放。法院方面介紹到,該輪部分貨物在被海盜劫持期間被抽走,但剩余貨物仍然完成了在新加坡的交付。根據租船合同,租船人須支付綁架和贖金(K&R)保險和特戰險保費,租船合同納入了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正如經常發生的那樣,簽發的提單并入了租船合同。船東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和賬單向貨主提出共同海損分攤的索賠,以支付贖金。770萬美元的贖金先是由船東綁架贖金險保險人提供,以500萬美元為上限,剩余由特戰險保險人支付。經過海損理算,貨物應分攤的共同海損金額確定為470萬美元。
據悉,該船由Clearlake Shipping pte程租,用于運輸燃油貨物。航次租船合同采用經修訂的BPVOY4格式。租約附加條款包括一系列詳細的戰爭險條款(附加保險費由承租人承擔)。綁架贖金險附加保險費由承租人承擔,最高可達4萬美元。Clearlake的關聯公司Gunvor International BV是海盜扣押船舶時貨物的提單持有人。事后,Gunvor及其貨物保險公司提供了共同海損擔保。
作為提單持有人,Gunvor提出仲裁并主張,由于航次租船條款被并入了提單,且租船人支付了戰爭險和綁架贖金險的附加保費,意味著船東只能指望綁架贖金險和戰爭險來分擔,而租家不必支付貨物的共同海損分攤部分。Gunvor還認為,承租人為其利益已經支付了附加保費。Gunvor在仲裁中獲勝,但該裁決在商事法院被推翻。“Polar”船東Herculito 提起上訴,依據是提單的措辭,以及與Gunvor 集團旗下航運公司Clearlake Shipping公司的租船合同。法官發現,船東曾同意租家依靠戰爭險和綁架和贖金保險來支付贖金,但該條款并未寫進提單,因此貨主應承擔共同海損責任。法官表示,假設的條款并入并不成立。因此,上訴法院維持了商事法院的立場,并在判決過程中就當事各方的保險約定如何影響最終結果提出了一些意見。業內人士表示,這一判決是根據英國《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第69條就法律問題成功上訴的罕見案例,將對戰爭險和共同海損相關法律問題產生重要影響,對航運合同中的戰爭險條款的影響具有深遠意義。這一裁決提醒船東,應確保他們的合同安排準確反映各方對海盜相關損失的風險分配方式。Herculito Maritime Ltd and others v. Gunvor International BV and others (the Polar)案例的完整判決鏈接可點擊“閱讀原文”獲取。
共同海損、海盜和保險
自Rhodian時代以來,共同海損就一直是海上冒險的一種互擔風險形式。共同海損規定,所有財產利益方應分攤因共同海損事故而造成的犧牲和費用。向海盜支付贖金就屬于這一類,因為向海盜支付贖金可以釋放船只、燃料和貨物,還可以賺取任何有風險的運費。
船東共同海損分攤部分通常是在船殼險保單下投保。然而,海盜行為被認為是一種戰爭風險。戰爭險是將標準的H&M、LOH和P&I部分除外風險打包起來的一種專業保險。
協會專家解讀判決
上訴法院再次面臨著分析涉及共同海損、共同保險、放棄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以及向第三者支付船東保險費的保障范圍(如有)等概念。本文作者同意上訴的結果可能是正確的(這個案子可能還需要進一步上訴),但對航次租船人通過支付額外保險費有權獲得船東的海盜贖金險和戰爭險的保障該如何解釋存在不同意見。該案中,租船人對共同海損分攤要求是否有抗辯權利的問題不是判決的必要條件。因為,與定期租船不同,租船人Clearlake對這些燃油貨物沒有任何財產權益,而且假定運費已預先支付,因此不存在待付運費。
Kim: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船貨雙方都投保了海盜風險,如果允許船東向貨方索賠,就意味著雙方的保險公司將承擔對應的責任。相反,對提單進行解釋以排除船東向貨主提出索賠的效力 ,損失完全由船東的保險公司承擔,而貨主的保險公司則逃避了其承保風險的責任。
在我看來,這是完全合理的。然而,站在貨主Gunvor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又能理解為什么租船人Clearlake支付附加保費是為了Gunvor的利益。
上訴法院指出,兩者是關聯公司,但認為這一事實與上訴問題無關。根據我的經驗,許多商品貿易公司都是這樣組織的。貿易商買賣商品,并利用其關聯的租船機構進行運輸,以符合特定的買賣合同。在本案中,Gunvor是貨物買家,根據條款要求負責運輸貨物。Gunvor很可能打算出售這批貨物,但在海盜襲擊時,依舊是提單持有人。
運費通常在提單中預付或據稱已預付,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航次租船人將不會分攤共同海損。因此,租船人Clearlake為貨主Gunvor的利益支付附加保費的說法是有道理的。當你從船東的角度來看時,這個論點就站不住腳了。雖然航次租船人通常不參與共同海損分攤,但在很多情況下,貨物的份額大于船東的份額,就像在這種情況下一樣。為什么船東會同意放棄貨物的分攤?
Adrian:如果在簽訂條款苛刻的租船合同時,船東確實在沒有事先征得保險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放棄了貨物共損分攤,那么與船東的保險公司進行爭論將會很困難,會損害保險有效性。當然,Kim所引用的判決摘錄可能同樣適用于租船人的保險公司逃避其同意承擔的責任!
Kim:關于定期租船人的觀點和租船人的燃油價值所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租船人燃油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包括租船人因此所承擔的共同海損分攤責任;Gard協會的租船人責任產品包含戰爭險及燃油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然而,對于貿易客戶購買承租人責任保單,包括貨主對船體損害的法律責任和其他P&I責任,協會特別排除了貨物對共同海損分攤的責任。因此,貨主需要在其貨物保險保單下投保該風險,在類似“Polar”案件情況下,應根據貨物分攤價值通過貨物保險索賠其共同海損分攤。
Adrian:雖然在結論上達成了一致,但我認為支付額外的保險費使得承租人免于承擔當保險風險發生時支付共同海損分攤。這種支付僅僅是補償船東在高風險地區航行時增加的成本的一種方式。同樣有效的財務方法是,船東和租船人同意在船舶通過該區域時增加租金,以彌補增加的運營成本。在離岸市場,租約本身總是有一條規定,即“雙方已就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達成以下協議”。在我看來,法庭很難通過默示或不看保單條款來判斷雙方的意圖。
法院已經明確表示,承租人僅僅支付附加保險費并不會自動導致船東默示放棄索償權,也不構成一個“complete code”,表明船東將只考慮從其所安排的保險中索賠。租船合同中的其他條款也必須包含在內。Longmore LJ法官在“Ocean Victory”上訴一案所作評論被“Polar”案件上訴法院區分。一審法官認為自己受The Evia (No 2) 案例的影響,該案件與“Polar”案不同,是一個涉及Baltime第21條款的定期租船案件。
隨后至少有兩起租船戰爭風險案例,“Concordia Fjord”和“Chemical Venture”沒有遵循The Evia (No 2)案例所采用的“complete code”方法,所以這個問題并非毫無疑問。事實上,在“Helen Miller”這樣的冰損案例中,仍然存在殘余的緊張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向船東支付超出IWL/INL航行范圍所產生的額外保費,并不能保護承租人免受冰損代位求償。
上訴法院的裁決也涉及到“Ocean Victory”案的裁決,這是一起涉及共同保險的案件。“Polar”案件判決表示:“……沒有條款規定租船人(更不用說提單持有人)作為船東的共同被保險人。此外,租船人的義務是分攤最高為40,000美元的特戰險和海盜贖金險的費用,這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費用。因此,與“The Evia (No. 2)”或“Ocean Victory”案件相比,本案認定船東同意不向租船人要求共同海損分攤的依據更為不足。
事實上,在“Ocean Victory”案件中已明確表示,盡管光船承租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費用,但諸如SCOPIC和殘骸打撈等P&I風險卻沒有被任何此類保險法規所涵蓋。租船人支付保費可以免除其責任,是缺乏理智的說法。以前,當法院裁定各方的個人保險安排與他人無關時,并未產生較多爭議。
Kim:Adrian的確提出了一些有力的論據。保險是一種降低風險的工具,使協會會員和客戶能夠維持和發展他們的業務。保險考慮到合同和法律的風險分配。保險應該對確立責任的法律發展變化作出反應。期望法院完全忽視保險安排是不現實的,但我確實同意至少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基于保險安排推斷雙方意圖可能會導致一些意想不到的結果。
“Polar”船東認為,商事法院做出的結論是錯誤的,即租船合同的效力(和額外保險費的支付)是阻止船東向租船人尋求共損分攤。雖然上訴法官認為,首先考慮船東在租船合同中是否同意不向租船人要求共同海損分攤是合乎邏輯的,但最后他決定沒有必要對這個問題作出決定。當然,從租船人的角度來看,有充分的理由認為,支付額外保險費確實可以排除對承保風險的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