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海事法院巧用船舶大數據系統解決船舶維修爭議
2021-05-08 09:39:47
來源:上海海事法院
編輯:
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因未簽署正式書面合同僅通過郵件往來進行溝通,船舶公司對工程公司提供的燃油艙清潔及維修服務和費用予以否認。近日,在一起船舶修理合同糾紛案中,上海海事法院借助自主研發的“船舶數據分析系統”當庭查詢船舶的航行動態及船舶所有權轉讓信息,通過船舶歷史位置和?繒r間,分析還原事實概貌,在此基礎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從各執一詞轉為握手言和,糾紛得以當庭調解。
爭 議
一家位于江蘇的工程公司稱,其與上海某船舶公司通過郵件往來進行合作,由工程公司為船舶公司經營的多艘輪船提供燃油艙清潔及維修服務,但雙方并未簽署正式的書面合同。事后工程公司欲與船舶公司就相關費用進行款項結算時,船舶公司卻稱未查詢到有關服務合同,也無法確認清潔維修服務是否進行。雙方由此產生爭議,原告工程公司將被告船舶公司訴至上海海事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證人證言以證明其參與了多艘輪船的維修服務,但被告認為原告方證人與自身存在利益糾葛,根據證人證言并不能確認真實情況。合議庭在法庭調查時要求被告提供航海日志和相關船舶位置具體信息,但被告又以涉案船舶所有權已進行轉讓、相關業務人員離職等為由表示無法提供。法庭調查似乎陷入了僵局,案件事實難道就此真偽不明了嗎?
庭 審
法官
“原告,你方是否能準確描述為涉案船舶提供修理服務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原告
“可以。F輪……,H輪……”
法官
“被告,在原告所述時間你們是否對上述船舶進行過維修?”
被告
“不清楚”、“應該沒有,業務員離職,其他人不記得了。”
法官
“被告能否說明在此期間船舶的運營情況,或對原告所述提出相反事實?比如該時間點船舶在承擔其他運輸任務,不可能停泊修理。”
被告
“公司人員變動較大,需要核實。”
法官
“庭前本院曾要求你方提供涉案船舶航海日志,被告是否帶來?”
被告
“船已經被賣了,不是我們的了,所以沒法提供。”
法官
“船賣給誰了?是否和現船舶所有人聯系過,請求協助提供呢?”
被告
“賣給誰需要進一步了解核實。”
破 局
“鑒于被告否認涉案船舶曾在原告主張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修理,但又不能說明該時間段相關船舶實際營運情況和位置動向,現法庭將檢索查詢船舶動態歷史數據并當庭演示,請原、被告共同驗看。”
庭審中,合議庭當庭使用“船舶數據分析系統”查詢船舶的歷史航行軌跡、船舶?课恢,通過船舶在特定時間內的狀態判斷船舶具體動向。
“F輪于2020年5月20日至5月22日在莆田國投碼頭,其中5月21日關閉定位信號;H輪……”。
雖然涉案船舶現確已轉讓,但在原告主張修船期間被告仍是船舶所有權人。據此,合議庭要求被告在庭后十日內向法庭說明涉案船舶在上述時間因何原因出現在上述地點,并需要提供相應證據加以佐證。
和 解
經查,“船舶數據分析系統”顯示的情況與原告的主張、證人的證言和相關電子郵件的記載相吻合,可基本形成優勢證據鏈。合議庭進一步向被告釋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有條件有能力提供證據但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的,將作出對其不利的事實認定。面對這樣的情形,被告改變了態度,表示愿意與原告協商解決。
在合議庭的主持下,原、被告當庭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船舶公司認可了絕大部分原告的主張,承諾將在5月底前支付維修清潔費用給工程公司。庭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船舶數據分析系統”由上海海事法院根據海事審判實際,廣泛收集船舶、氣象、海況等數據,為案件審理提供信息化支撐。此前,該系統已多次運用于定位查扣船舶、分析碰撞責任、計算滯期時長等場合。本案中“船舶數據分析系統”再顯效用,為查明案件事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糾紛順利解決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撐,成為司法智慧與信息科技相結合的又一成功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