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海防務遭立案調查結果出爐
2021-12-16 19:19:59
來源:挖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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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天海防務(300008)遭立案調查結果出爐:2017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要合同進展情況,天海防務和時任7名高管被罰。
2021 年1月25日,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天海防務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近日,調查結果正式出爐,并收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公告顯示,天海防務違規主要有兩個方面:2017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要合同進展情況。
對此,上海證監局對天海防務、時任李露女士、王志宏女士、翟宏玲女士、吉春林先生、劉楠先生、白雪華先生、馬銳先生等7名高管分別處于40萬元、30萬元、20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和5萬元罰款。
天海防務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2017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泰州市金海運船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系天海防務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金海運)涉嫌通過虛構相關游樂設施貿易業務,虛增金海運 2017 年營業收入 6,144.32 萬元,虛增營業成本 2,197.89 萬元,導致天海防務 2017 年年報涉嫌虛增利潤總額 3, 946. 44 萬元,占天海防務 2017 年年報利潤總額(21,728.41 萬元)的 18.16%。
上述虛構業務的具體方式為:先由金海運向中山市金馬科技娛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國匯機械制造(泰州)有限責任公司、武漢市福特游樂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華冶冶金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等相關供應商采購游樂設施,其后再由金海運以相對較高的價格銷售至江環宇生態旅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環宇)。
經查,雖然金海運與上述四家供應商簽訂了采購合同,但與供應商對接購買游樂設施均是江蘇環宇原實際控制人花再華等人操辦,并由其負責相關聯系、談判事宜,金海運僅支付采購合同貨款;ㄔ偃A在與供應商洽談合同簽訂事宜時,均在合同中約定相關游樂設施安裝地點為泰州秋雪湖有限公司(系江蘇環宇全資子公司)相關游樂場,金海運的游樂設施貿易業務實質上無實物出入庫,形成虛擬物流。與此同時,在江蘇環宇向金海運支付的貨款中,有 5,000 萬元資金實質來源為金海運執行董事李露。此外,金海運的上述游樂設施貿易業務偏離其軍品主業,且存在盈利畸高的情形。
綜上,金海運的涉案游樂設施貿易業務不具有商業實質。
二、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要合同進展情況
(一)關于 28000CBM LNG 運輸船建造合同
2013 年 3 月 26 日,上海佳豪船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系天海防務全資子公司,簡稱佳豪科技)與大連因泰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因泰)簽訂了《28000CBM LNG運輸船設計、建造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總價共計 5.6 億元,占天海防務 2012 年度營業收入的 210. 1%。同日,大連因泰與佳豪科技作為聯合買方,與建造方大連中遠船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中遠)簽訂了《因泰型 28000CBMLNG 運輸船建造合同》。3 月 28 日,
天海防務公告了上述總承包合同簽訂情況。
因大連因泰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2017 年 10 月 18 日,佳豪科技與大連因泰達成交船主體變更意向,其后由大連因泰、佳豪科技、大連中遠簽訂《28000CBM LNG 運輸船交船主體變更的三方協議》,約定大連因泰將船東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佳豪科技,佳豪科技取代大連因泰成為船舶接收方。
天海防務未及時披露上述達成交船主體變更意向情況。
(二)關于 DJHC8008、DJHC8009 兩份船舶建造合同
2015 年 6 月 15 日,上海佳船機械設備進出口有限公司(系天海防務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佳船進出口)會同相關公司與美克斯海洋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克斯海工)簽訂了《多功能工作船建造合同(1 艘)(船號:DJHC 8008)》和《多功能工作船建造合同(1艘)(船號:DJHC 8009)》兩份船舶建造合同,合同金額共計 1.16 億美元,占天海防務 2014年度營業收入的 85. 07%。6 月 20 日,天海防務公告了上述船舶建造合同簽訂情況。
因美克斯海工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2017 年 8 月 20 日,佳船進出口及相關公司和美克斯海工簽訂《美克斯海工自升式多功能工作平臺建造合同關于建造周期的備忘錄》,將 DJHC8008 船舶的交船日延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將 DJHC8009 船舶的交船日延長至2018 年 4 月 30 日。
天海防務未及時披露上述延長交船期情況。
上述事實,有相關合同、相關銀行賬戶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天海防務的相關公告、相關定期報告、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在天海防務 2017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中,李露作為金海運時任執行董事,實際負責金海運的經營管理,并提供資金用于上述游樂設施貿易業務,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志宏作為金海運時任常務副總經理,負責相關印章保管,涉案相關銷售合同由其同意加蓋印章,且其提供個人銀行賬戶為上述游樂設施貿易業務所用資金走賬,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翟宏玲作為金海運時任財務負責人,在涉案交易中指示向供應商付款及向江蘇環宇開具銷售發票,且其提供個人銀行賬戶為上述游樂設施貿易業務所用資金走賬,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吉春林作為金海運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兼任天海防務副董事長,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楠作為天海防務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白雪華作為天海防務時任財務總監,兼任金海運財務總監,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在天海防務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要合同進展情況的違法行為中,劉楠作為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馬銳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