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O無人非自航駁船檢驗發證最新要求
2022-11-04 21:22:57
來源:中國船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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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通告
無人非自航(UNSP)駁船檢驗發證新要求
對無人非自航(UNSP)駁船的檢驗發證的新要求,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的MEPC.330(76)決議和MEPC.328(76)決議,已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
01無人非自航駁船的定義
無人非自航駁船系指如下的駁船:
1. 非機械方式推進
2. 船上沒有人或活的動物;和針對防止油污
3. 不載運油類
4. 未安裝可能使用油類或產生殘油(油泥)的機械
5. 無燃油柜、潤滑油柜、含油艙底水儲存柜、殘油(油泥)柜;或針對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6. 運輸過程中不用于存放生活污水
7. 未安裝可能產生生活污水的裝置;或針對防止空氣污染
8. 未安裝可能產生本附則所規定的排放的系統、設備和/或機械
02 MARPOL附則I修正案
對于經檢驗確認符合MARPOL附則I定義的無人非自航駁船,主管機關可通過簽發無人非自航(UNSP)駁船國際防止油污免除證書,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免除附則I第12條(殘油(油泥)艙)、第12A條(燃油艙保護)、第13條(標準排放接頭)、第14條(濾油設備)、第15條(排油的控制)、第16條(油類與壓載水的分隔和首尖艙內載油)、第17條(《油類記錄簿》第 I 部分 - 機器處所的作業)和第37條(船上油污應急計劃)要求。
03 MARPOL附則IV修正案
對于經檢驗確認符合MARPOL附則IV定義的無人非自航駁船,主管機關可通過簽發無人非自航(UNSP)駁船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免除證書,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免除附則IV第9條(生活污水系統)、第10條(標準排放接頭)和第11條(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04 MARPOL附則VI修正案
對于經檢驗確認符合MARPOL附則VI定義的無人非自航駁船,主管機關可通過簽發無人非自航(UNSP)駁船國際防止空氣污染免除證書,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免除附則VI第12條(消耗臭氧物質)、第13條(氮氧化物 (NOx))、第14條(硫氧化物 (SOx) 和顆粒物質)和第16條(船上焚燒)要求。
05免除程序
船東或經營人應向主管機關或經過授權的船級社申請免除,并提供有關無人非自航駁船免除條件的相關信息和相關圖紙(總布置圖、艙容圖和其他任何必要的圖紙或文件)。
主管機關或經授權的船級社審核總布置圖、艙容圖和其他相關信息,以確認滿足MARPOL 附則I第3.7條、MARPOL附則IV第3.2條或MARPOL附則VI第3.4條所述條件。對提交的圖紙和信息審核滿意后,對無人非自航駁船進行實船檢驗以確認船上的實際布置視情符合免除條件。
以上檢驗結果滿意后,主管機關或經授權的船級社根據MARPOL 附則I第3.7和9.2條、MARPOL附則IV第3.2和7.2條和MARPOL附則VI第3.4和8.4條,以及MARPOL附則I、IV和VI附錄規定的格式,分別簽發對UNSP駁船免除根據MARPOL附則I、IV和/或VI的某些檢驗和發證要求的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