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人被追刑責!“福景001”起重船事故調查報告發布
“我們先上報船舶所有人員撤離的文件,保留拖輪。所有船舶,福景001,拋錨船任何高頻呼叫不準應答。如有電話詢問,一律回答在岸上。”
謊報在船人員情況、不按要求撤離船上人員,瞞報船舶走錨險情,未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事態擴大,否定公司管理人員請求外部救援的建議,錯失救助時機。最終造成25人死亡、1 人失蹤,6名責任人涉嫌觸犯刑法,其中總船長和船長因為已死亡,免于追究責任,4名責任人將移送陽江市公安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2022年7月2日,海上風電場項目施工浮吊船“福景001”輪在廣東陽江附近海域防臺錨地避3號臺風“暹芭”時,錨鏈斷裂,走錨遇險沉沒。事故發生時,船上共有30人,其中4人獲救,25人死亡,1人失蹤。另外,沙扒風電場3臺風機和海底電纜不同程度受損。如今看來,“福景001”輪事故不僅僅是天災,更是一場人禍。
5月31日,中國海事局官網發布了《陽江“7·2”“福景001”起重船風災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根據報告,2022年7月2日,福建華景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華景”)所屬“福景001”起重船(以下簡稱“福景001”)在廣東陽江 No.2 大型船舶候潮防臺錨地錨泊防臺期間,受臺風“暹芭”影響,船舶走錨,船體觸碰海上風電場風機樁后斷裂沉沒。事發時,船上共30人,其中4人獲救、25人死亡、1人失蹤,沙扒風電場3臺風機和海底電纜不同程度受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成立了陽江“7·2”“福景001”起重船風災事故調查組,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以及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安全管理建議。
事故原因
(一)船舶斷裂沉沒的原因
臺風“暹芭”強度強,影響范圍覆蓋了珠江口至瓊州海峽水域。陽江沿海水域實測風力最大達 14 級。陽江港外防臺的 21 艘船舶中,除 2 艘插樁狀態的平臺和 3 艘在遮蔽水域、1 艘離臺風路徑較遠的船舶外,其余 15 艘船舶全部走錨福景 001”走錨過程中,船體先后觸碰沙扒風電場 8 號20 號和 96 號風機,大風浪中船體右航與 96 號風機基礎樁連續撞擊擠壓,船體破損并逐漸加劇,風機基礎樁卡進船體裂口,船體破口逐漸擴大,最終導致船舶斷裂、沉沒。綜上,臺風正面襲擊是導致“福景 001”走錨觸碰風機后斷裂沉沒的客觀原因
(二) 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原因
報告顯示,臺風正面襲擊是導致“福景001”走錨觸碰風機后斷裂沉沒的客觀原因。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原因包括:
主要原因:“福景 001”實際控制人許軍、江蘇華景岸基和船上管理人員未按要求撤離在船人員,謊報在船人數;船舶第一次走錨后,許軍指使船上人員瞞報走錨的實際情況,否定公司管理人員請求外部救援的建議,錯失救助時機。
次要原因:永福電力項目部未按照防臺專項預案要求督促人員撤離,也未清點核實人員撤離情況。龍源振華項目部未按照防臺專項預案安排人員到撤離點清點人數;在獲知“福景 001”未按照建設單位要求撤離全部人員的情況后,未上報青洲風電項目部和廣電設計項目部,也未督促糾正。青洲風電項目部、廣電設計項目部未按照防臺風專項應急預案關于人員撤離的要求有效監督人員撤離情況,不掌握實際在船人數。青洲風電在獲知“福景 001”未按照要求撤離全部人員的情況下,未如實上報廣東省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和廣東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華申閩能聯合體未按照要求有效監督人員撤離情況。
《報告》指出,許軍和江蘇華景對“福景001”重大人員傷亡負直接責任;永福電力、龍源振華、廣電設計、華申閩能聯合體、青洲風電負有管理責任。
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福景001”實際控制人許軍,指使相關人員謊報在船人員情況、不按要求撤離船上人員,瞞報船舶走錨險情,未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事態擴大,最終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蹤,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已按程序移送陽江市公安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2.江蘇華景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吳建亮,不按要求組織撤離船上人員,參與謊報在船人員情況,最終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蹤,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陽江市公安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3.江蘇華景總船長兼船管部經理李昌龍,不按要求組織撤離船上人員,參與謊報在船人員情況,最終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蹤,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其已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4.江蘇華景“福景001”項目部經理、船舶總監楊海,不按要求組織撤離船上人員,參與謊報在船人員情況,最終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蹤,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陽江市公安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5.江蘇華景“福景001”項目部安全總監初乃濤,不按要求組織撤離船上人員,參與謊報在船人員情況,最終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蹤,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陽江市公安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6.“福景001”船長黃春東,不按要求組織撤離船上人員,最終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蹤,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其已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二)對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
1.“福景001”。事故發生時,該輪船上4個法定救生筏送岸檢修,船上救生筏實際情況與《國內航行海船安全與環保證書》記載要求不符,違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的規定。建議陽江海事局按規定對“福景001”進行行政處罰。
2.港設船檢公司。違反船舶檢驗規范的技術要求和程序要求開展檢驗,違反了《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建議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該公司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3.江蘇華景。不具備施工勞務資質和工程施工資質,也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與永福電力簽訂《“福景001”船舶營運協議》,實際從事青洲項目施工勞務和風電基礎樁施工,其行為涉嫌違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4.永福電力。通過與江蘇華景簽訂《“福景001”船舶運營協議》,將承包的風機基礎施工和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工程施工資質和施工勞務資質的江蘇華景,涉嫌違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按照防臺專項預案要求督促人員撤離,也未清點核實人員撤離情況,涉嫌違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5.龍源振華。未按照防臺專項預案安排人員到撤離點清點人數;在獲知“福景001”未按照建設單位要求撤離全部人員的情況后,未上報青洲風電項目部和廣電設計項目部,也未督促糾正,涉嫌違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6.廣電設計。未按照防臺風專項應急預案關于人員撤離的要求有效監督人員撤離情況,不掌握實際在船人數,涉嫌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7.華申建設。未按照《粵電陽江青洲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監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監理實施細則》中“監理單位應對出海作業人員登記管理進行監督”的要求,對日常船上人員的上下進行有效監控,在本次防臺期間,未監督龍源振華是否真正開展撤離人員清點工作,涉嫌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8.閩能咨詢。未按照《粵電陽江青洲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監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監理實施細則》中“監理單位應對出海作業人員登記管理進行監督”的要求,對日常船上人員的上下進行有效監控,在本次防臺期間,未監督龍源振華是否真正開展撤離人員清點工作,涉嫌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9.青洲風電。未按照防臺風專項應急預案關于人員撤離的要求有效監督人員撤離情況,不掌握實際在船人數,涉嫌違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三)對相關管理部門和人員的處理建議。
建議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對福建省地方海事發展中心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廣東海事局對陽江海事局及其相關責任人員、陽江市人民政府對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及陽西縣發展和改革局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報告》最后提出了安全管理建議,應統籌協調解決海上風電用海和交通用海矛盾;完善海上風電施工作業的相關制度;切實落實海上風電項目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海上風電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一) 統籌協調解決海上風電用海和交通用海矛盾。
近年來,我國沿海海上風電項目發展迅猛,裝機規模不斷擴大,風電場選址由潮間帶海域逐步擴展至近海及深遠海海域。海
上風電場建設和與交通用海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海上風電場場址位于沿海習慣航路上,船舶航行、錨泊的安全回旋水域受限增加了海上風電場和船舶的安全風險。建議能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在海上風電規劃建設過程中,充分征求并考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統籌海上風電用海和交通用海為船舶習慣航路、航道、錨地充分預留安全水域,保障海上風電和海上運輸安全協調發展。
(二) 完善海上風電施工作業的相關制度。
隨著我國海上風電的快速發展,參與施工作業船舶 (平臺 )數量多、噸位大、在船人員多,海上風電施工作業安全風險較大而相關的安全生產標準和監管制度不完善。建議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國家能源局等部門對施工作業船舶(平臺) 作業人員的資質和數量要求、船舶檢驗、海上風電建設項目開工許可、日常監管等制度進行系統梳理并予以完善。
(三) 切實落實海上風電項目安全管理責任。
建議廣東省人民政府督促相關部門嚴格落實《關于加強海上風電項目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 (安委辦 [ 2022]9 號)的要求,進一步細化明確海上風電安全管理職責,消除監管責任盲區,建立健全海上風電安全協調機制,加強部門協調和聯防聯動,統籌形成工作合力,切實落實海上風電項目安全管理責任,實現海上風電項目安全發展。
(四) 加強海上風電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海上風電建設規模大,風電場遠離陸域,對安全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議廣東省人民政府在核準海上風電項目時,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要求,同步規劃建設配套的 VTS、CCTV,船艇等安全監管設施,將相關費用納入海上風電場建設投資概算并建立落實配套的資金等保障機制,切實提高海上風電場的安全監管能力。
附事故船舶相關情況
1.船舶基礎資料。
“福景 001”概況
船名:福景001船籍港福州;船舶類型:起重船;船舶識別號CN19816321607;航區:近海;總長204.5米;型寬41.6米;型深13.5 米;總噸 36824 ;凈噸11047。滿載吃水 9.4 米;空載吃水8.206 米;船體材質:鋼質;主機:無;艏錨: 12.9 噸霍爾錨×1 個,配87 毫米×357.5 米錨鏈;定位錨:10.5 噸大抓力錨×8 個,配68 毫米×1500 米鋼絲纜。建成日期 1983 年7 月1 日;建造船廠: STOZCNIA IM KOMUNY PARYSKIEH(波蘭),最近一次改建完工日期: 2021 年9 月21 日,改建船廠: 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船舶所有人:福建華景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光船承租人:福州新創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船舶期租人:福建永福電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船舶運營管理公司:江蘇華景智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2.船舶買賣和登記簡況。
該輪始建于波蘭,1983 年 7 月建造完成,為單殼油輪。2006年,該輪改建為重大件運輸船,更名為“ZHEN HUA 20”(圣文森特籍)。2020 年 6 月,深圳華景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華景”)購得該輪,之后改建為非自航起重船,更名為“HUA JING 001”(巴拿馬籍)。2021 年7 月,深圳華景辦理該輪進口手續;11 月,深圳華景將該輪無償劃撥給福建華景。2021 年 12 月,福建華景申請將該輪更名為“福景001”并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2022 年4 月,該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改建和檢驗情況。
該輪 1983 年建造完工后經歷過兩次重大改建。第一次系2006 年由單殼油輪改建為重大件運輸船,船舶檢驗機構為美國船級社;第二次系 2021 年由重大件運輸船改建為非自航起重船,船舶檢驗機構由美國船級社變更為法國船級社。第二次改建主要包括:將原船右舷Fr.78-1500mm處至左舷Fr.80-500mm 處割掉艏部,在艏部新增37.5 米長的結構分段并在其上安裝一臺 2000 噸起重機;切除兩個煙囪,拆除原有的螺旋槳和舵設備;原船 No.5 中壓載水艙合并為新機艙,在原上層建筑前部右舷設置一個新煙囪,新增機艙右舷設置三臺主發電機組;安裝 8 個定位錨絞車,原艏錨的一套錨設備轉移至船艏中部。法國船級社結合重大改建、轉級檢驗,并按照通用船舶的特檢范圍對該輪進行了檢驗,于 2021 年9 月21 日簽發了入級證書和相關公約證書。
2022 年 1 月 10 日至 2 月 14 日,福建省港設船舶檢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設船檢公司)對該輪初次檢驗法定證書有關的圖紙和資料進行了審查,出具了結論為“圖紙經審查批準”的審圖意見書。2 月 15 日,福建華景向港設船檢公司申請“福景001”初次檢驗。3月1日,港設船檢公司經會議討論決定采信該輪2021年進塢時經法國船級社檢驗的船底外部檢查相關記錄報告,免除船體結構測厚及船底外部檢查。3 月11 日至15 日,港設船檢公司在南通對該輪實施檢驗。4 月2 日,港設船檢公司將檢驗報告提交至福建省地方海事發展中心。4 月6 日,福建省地方海事發展中心以福建省船舶檢驗局的名義核發了“福景001”《國內航行海船安全與環保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