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勝科海事PPL船廠裁決
新加坡2013年7月25日:勝科海事(本公司)公布,2012年6月29日由本公司向高等法院上訴PPL控股做出的351/2010/H案件仲裁結果作為參考,上訴法院決定向勝科海事發布裁決結果。
本公司重述高等法院的裁決結果,其中涉及:
(1)本公司和PPL控股公司之間的合資協議是否平等股權,盡管本公司持有PPL船廠的股權由原來50%上升至85%;
(2)本公司是否有權終止合資協議,由于PPL控股的破壞;
(3)調查的結果確定和命令涉及(1)和(2),今天法院在其判決中裁定,勝科海事和PPL控股之間持有PPL船廠平等股權不再適用,勝科海事對PPL船廠持股從50%增加至85%。
然而法院判決不同意勝科海事有權終止合資協議,包括PPL控股聲稱他們有權委任董事總經理交叉上訴被駁回。
上訴法院還裁定,勝科海事提名PPL船廠董事通過某些決議有效,并沒有違反合資協議的規定。根據合資協議,PPL控股已經失去了向PPL船廠董事會委派其代理人的權利。勝科海事有權利任命PPL船廠的主席、副主席,董事總經理及副董事總經理。PPL船廠作為勝科海事控股85%的附屬子公司不再有任何改變。
上訴法院已經要求勝科海事承擔90%的上訴費用和前高等法院90%的費用,勝科海事有權要求PPL控股支付交叉上訴費用。
標簽: 勝科海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