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船業的“綠色之約”
2016-06-22 16:50:40
來源:中國水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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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話要說
國際環保措施利好中國拆船企業
2009年5月15日,國際拆船公約外交大會在香港審議通過《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香港公約》),要求船舶從設計、運營到最終的拆解都必須符合環保理念,但由于種種原因,《香港公約》受到冷遇。此后,歐盟率先推出《歐洲拆船新法案》(《新法案》),取代停滯期的《香港公約》,提出更高規格的船舶拆解要求。
《新法案》規定,沖灘拆船將被禁止,在有害物質清單方面,《新法案》所列有害物質比《香港公約》的范圍更加廣泛,且對每種有害物質提出更具體的要求。在有害廢品數量方面,《新法案》規定拆解過程中有害廢品數量產生的上限,而《香港公約》對此沒有強制規定。
近期,國際航運公會(ICS)發布《關于船東出售待拆解船舶過渡性措施的航運業指南》(《過渡性措施指南》)2016版。該指南由ICS、國際船級社協會、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等組織聯合編制而成。與2009版相比,該指南進一步更新完善了有害物質清單以及《歐盟拆船法案》的相關要求,從有害物質清單、船東出售船舶兩方面闡述了船東應遵守的若干要求和建議,旨在探索建立一種約束機制,進一步推動《香港公約》實施。
《過渡性措施指南》要求,一旦船東決定出售船舶進行拆解,就必須對照有害物質清單中的三大部分編制清單,以圖表的形式列出已確定的有害物質位置,以便拆船企業制定拆船計劃。同時,船東應將船上殘留的燃油和廢棄物以最小化的原則進行處理,以更加安全、環保的方式交付船舶。由于《香港公約》和《新法案》均要求對有害物質清單予以檢驗和認證,因此該指南建議,利益相關方和國家主管機關在船舶交付拆船企業前,應對船東編制的有害物質清單的符合性予以驗證!哆^渡性措施指南》要求船東在船舶報廢和出售時選擇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拆船企業。業內人士認為,這對一直堅持綠色環保標準的中國拆船業來說是利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