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鄺仁彥: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何以獨樹一幟
2019-06-12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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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圖為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主席鄺仁彥。(資料圖片)
Ian Gaunt(鄺仁彥),現任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主席(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LMAA)。他曾任職于國際知名的嘉年華郵輪公司,負責造船項目的商業與法律事務,2008年成為LMAA專職仲裁員。
全球范圍來看,大約80%的國際海事仲裁皆以倫敦為仲裁地,LMAA是首屈一指的國際海事仲裁中心。在機構仲裁越來越重要的今天,LMAA卻以高效與靈活的臨時仲裁獨樹一幟。LMAA到底在組織管理與仲裁規則方面有何獨到之處,就此我對鄺仁彥先生進行了訪談。
至少一成涉及中國當事人
毛曉飛:你是何時開始涉足國際海事仲裁的?
鄺仁彥:從1999年到2008年,我一直供職于嘉年華郵輪公司,在那里負責造船項目的商業與法律事務。在任職的9年里,嘉年華公司建造了35艘大型郵輪,包括著名的瑪麗女王2號。從公司退休后,我開始考慮進入海事仲裁領域。一方面,我積累了公司法務的很多經驗,同時也有海事領域的專門知識。恰好在2008年的時候,趕上有大量造船合同違約糾紛出現,在倫敦有很多仲裁案件。那個時候,我就覺得正是進入海事仲裁的好時機。
毛曉飛:LMAA成立于1960年,是位居全球第一的國際海事仲裁中心。請問LMAA的最新發展情況如何?中國當事人參與的案件比例如何?
鄺仁彥:2018年LMAA共有2599人次的仲裁員指定。這樣,我們估算有1561個新仲裁案件,因為在不少案件中有多名仲裁員被指定的情形。其中,207人次是根據小額爭議程序指定的獨任仲裁員,通常是爭議標的低于100,000美元的案件。2018年,LMAA仲裁裁決總數為508個。這也意味著,大約超過65%的爭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就得到解決了。
據我估計,從2009年到2018年間,約有10%-20%的LMAA案件涉及中國當事人。尤其在2009年到2015年間,有大量涉及中國造船廠的合同糾紛,但隨著此類糾紛的減少,涉及中國當事人的案件數量可能回歸到2018年的低水平。
仲裁員一年可能接受100個指定
毛曉飛:LMAA是一個仲裁員組成的協會,而并非通常意義上的仲裁機構。LMAA的仲裁案件都算是臨時仲裁,那么機構在其中到底發揮什么作用呢?
鄺仁彥:LMAA的仲裁案件都是臨時仲裁,盡管可能對此有不同意見,但總之不是一般商事仲裁中的機構仲裁。LMAA作為機構,主要發揮三個方面的作用:第一,對全職仲裁員的資格設置標準,主要是考慮他們在海事方面的專業知識與經驗,以供市場選擇。第二,培育新的仲裁員,幫助他們獲得必備的資格與經驗,譬如,在仲裁案件中對他們提供指導,或是我作為主席可以在小額案件中指定他們為獨任仲裁員,使他們獲得鍛煉機會。第三,制定仲裁規則,可供當事人選用。LMAA現在有三套不同的規則,每種規則根據仲裁標的、是否需要庭審、需要提交的證據,以及當事人是否同意放棄就法律問題向法院提起上訴權利等不同內容來制定。
毛曉飛:LMAA有不同級別的成員,包括全職會員(full member),準全職會員(aspiring member)和支持會員(supporting member)。這些會員之間的主要差別是什么?
鄺仁彥:首先,我想說的是,在LMAA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可以自由指定仲裁員,而不必從會員名單中指定。名單只是向市場發出一個信號,就是我們認為這些仲裁員在海事仲裁中有特別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全職會員也是LMAA的全職仲裁員,目前有30名,今年可能會增加到33名。準全職會員是指那些未來可能會晉升為全職會員的支持會員,現在也有30人。支持會員有750人(其中50名來自中國),他們可能是海事律師或是其他與海事有關的從業人員。從實際指定情況來看,大概有60%的LMAA案件的仲裁員來自于全職會員。
毛曉飛:LMAA每年的仲裁案件數量在1500件左右,而全職仲裁員的人數這么少,請問他們忙得過來嗎?他們是如何被精挑細選出來?
鄺仁彥:專職仲裁員們的確很忙,最忙的仲裁員一年可能最多在100個案件中接受指定。LMAA有一個選拔全職會員的專門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先與可能入選的仲裁員進行面談,看他們以前所作過的裁決,之后將建議提交給委員會。委員會將候選人的情況通報給所有現任的全職會員,征得他們的同意。
全職會員的數量自LMAA成立以來就沒有過很大的變化。我知道數量最多的時候也就是47名。最初對全職會員沒有地域限制,早期也有來自前蘇聯和希臘的仲裁員。后來在某一時期,可能在25年前,考慮需要仲裁員親自到倫敦出席緊急聽證會,就引入了地域限制。隨著現代通信的發展,地域不再是問題,現在我們新規定中已沒有要求全職會員必須居住在英國的要求了。重要的是,全職會員對英國的仲裁程序法以及英國的實體法有全面的了解,這并不排除住所地在英國境外的仲裁員。LMAA也希望擴大全職仲裁員數量并期待更多女性仲裁員。
毛曉飛:LMAA走的是仲裁員職業化道路,全職仲裁員人數很少,難免會出現重復指定的問題,如何看待由此可能帶來的利益沖突?
鄺仁彥:我覺得,全職仲裁員可以避免仲裁員兼職時產生的利益沖突,尤其是既做仲裁員又當律師可能產生的問題。當然,IBA(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利益沖突指引》對仲裁員的重復指定也有規定,但我們不覺得這在LMAA會有問題。如果當事人愿意并同意,就可以重復指定仲裁員。
仲裁庭經常只有兩名仲裁員
毛曉飛:LMAA很多案件中的仲裁庭都只有兩名仲裁員,這種仲裁庭模式很特別,請問為何要這樣設計仲裁規則?實踐情況如何?
鄺仁彥:的確,這在國際仲裁中比較特殊。我們為了節省當事人費用而特別制定了這樣的規則。根據《2017年仲裁規則》,當事人指定的兩名仲裁員可以在任何實質開庭之前的任何時間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或者在他們不能就任何仲裁事項達成一致時立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在第三名仲裁員被指定之前或者第三名仲裁員的席位出現空缺時,如果兩名原始仲裁員就任何仲裁事項達成一致,則他們有權就該仲裁事項作出決定、命令和裁決。從實踐來看,所有包含庭審程序的仲裁案件都由3人組成的仲裁庭來裁決,2018年大約為100件;所有小額爭議的案件都由獨任仲裁員來裁決,2018年約為150件;剩余案件80%都由兩名仲裁員來決定,這大大提高了仲裁效率并節省了費用。
毛曉飛:LMAA大約80%的仲裁裁決是以書面審理方式結案,只有約20%的仲裁裁決經過了庭審程序。同為國際仲裁,同樣適用普通法,為何國際海事仲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當下國際商事仲裁中比較普遍的開庭審理及交叉盤問這些可能導致仲裁時間長且費用昂貴的審理方式呢?
鄺仁彥:這也是LMAA的國際海事仲裁與一般國際商事仲裁的不同之處。交叉盤問在英美法系國家很常見(如英國和美國),但在大陸法系國家(包括中國)則不多見。但是,如果幾乎所有證據都以文件形式提供,而且,仲裁員被要求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與書面理由來解釋合同,那么交叉盤問證人就不是仲裁程序的必要環節。開庭審理相對書面審理費用高昂,因此必須要有真正的理由需要開庭和證人(包括專家)出庭,當事人才應當承擔相應費用。
中方敗訴案集中于造船合同糾紛
毛曉飛:中國是一個航運大國,在全球海洋貿易中占到越來越高的份額,相關糾紛也越來越多。但目前來看,中國當事人在LMAA的仲裁結果不理想,有“十案九敗”的說法,你認為原因何在?
鄺仁彥:中國當事人在倫敦仲裁敗訴主要是在造船合同糾紛中。此類案件與傳統的海事仲裁案件有很大區別。在造船合同糾紛中,中國造船廠大多敗訴是因為在合同解約期前無法交付船只。在某些情況下,造船廠或許可依賴特定事由主張延遲,但他們又沒有嚴格執行造船合同中關于通知義務等要求。不過,在少部分船只已交付但涉及是否符合標準的爭議中,中方當事人的勝訴率還比較高。我覺得,將來需要中方當事人更多關注合同管理,在問題變得急迫前盡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在其他傳統海事仲裁案件中(其案件數量,而不是爭議標的,遠遠超過造船案件的數量),我相信中國當事人的成功率很高。中國中遠(COSCO)在處理此類案件方面就非常熟練,在倫敦的很多仲裁案件中都獲得成功。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宋迪煌律師對此文亦有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