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東注意:油輪長期作浮倉使用有風險
2020-05-24 15:55:00
來源:中國水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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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球油品需求銳減,岸罐已難以存放日益增加的原油和成品油,而低油價甚至負油價也吸引了貿易商大量囤油。在此背景下,近期已有不少油輪被用作浮倉。在油價漲幅足以覆蓋油輪租金并給貿易商帶來盈利前,油輪很可能仍將繼續被用作浮倉。
油輪長期作為浮倉使用,可能將繼續支撐高企的油輪運價/租金,但此用途變更可能給船東帶來的額外風險也不容忽視,業界甚至將其稱之為“High Reward and High Risk”。審慎評估船東的多重主體責任/風險,理順船東與租家的責任分配,可能是應對油輪長期作為浮艙存油這個風險的重要途徑之一。船東作為租船合同項下的出租人、提單項下的承運人、船員的雇主、船舶的所有人,應通過合同或保險等方式,重新分配或加保相關風險。
兼顧租家指令與提單義務
如果簽發了提單,船東作為承運人通常負有合理速遣及不得繞航等義務,一旦被認定為遲延交貨,可能面臨收貨人索賠,并可能影響保賠險的承保。因此,在提單義務與租家指令相沖突時,應充分考慮租船合同項下租家是否有權將船舶長期用作浮倉,所提供的擔保是否充分可靠。如果還沒有簽發提單,也應確保用于運輸、存儲貨物的合同適用海牙-維斯比規則。
條款要顧及船員安全問題
油輪錨泊或漂航期間,船舶和船員更易受到海盜等外來暴力襲擊。因此,筆者建議在租船合同中并入BIMCO’s War Risks Clause for Time Charter Parties 2013 (CONWARTIME 2013) 和 BIMCO’s Piracy Clause for Time Charter Parties 2013兩個條款,避免船舶在戰爭或海盜風險高的海域錨泊或漂航。鑒于船舶可能被長期用作浮倉,在疫情影響下,船東還應考慮錨泊或漂航地點是否便利船舶補給、船員換班、船員生病救治等情況,以及為實現上述目的船舶離開錨泊或漂航地點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時間的承擔等問題。
貨物照管風險需充分評估
油品長期存儲,不僅可能造成部分油品由于蒸發、沉積物/明水增加等原因產生短量,還有可能導致部分油品的品質下降或變質。因此,我們建議船東在訂立租船合同前,應充分評估船舶是否適合長期存儲特定油品、是否會導致油品變質,并要求租家提供相應擔保。此外,我們也建議在租船合同中約定:提單(無論是可轉讓或不可轉讓的)應作以下批注“Cargo(es) loaded on(insert date) stored on board. Carrier makes no representation regarding the quality or quantity of the cargo on board”。
盡量避免船舶污底索賠
長期錨泊或漂航還可能導致船舶污底的產生進而影響船舶的航速和油耗。一旦嚴重到違反航速/油耗保證,船東可能面臨租家的索賠,除非能證明污底是因遵循租家指示所致。為避免爭議,我們建議在租船合同中并入BIMCO’s Hull Fouling Clause 2019條款。在該條款下,船舶依租家指示錨泊/漂航超過一定期限(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為15天),且污底導致航速/油耗不再符合租船合同的要求,將由租家承擔檢驗和清除污底的費用;租家可推遲清除污底,相應地,船東可暫停航速/油耗保證義務直至污底被清除。
油輪作為浮倉長期使用,船東需要考慮的問題可能還有很多。在保險方面,是否構成風險變更可能也尚無定論,為此,我們建議船東在同意船舶長期作為浮倉使用前,提前聯系其保險人(如抗辯險、保賠險、船殼險、戰爭險等)尋求更多信息協助,以期在風險可控下穩健經營。作者鄭宇輝(作者單位:中國船東互保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