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先鵬:完善船舶所有權登記規定支持船企去庫存
2020-05-26 07:54:22
來源:中國水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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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近年來,我國造船業迅猛發展,新接訂單、手持訂單和完工量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但2019年以來,受國際經濟大環境影響,大量境外船東資金枯竭,無力付款,紛紛棄船。我國造船企業為減少損失,會選擇在解約后把船轉售國內市場。
“我在工作和調研中發現,這些船舶在辦理所有權登記時普遍遭遇困境,無法登記,導致船舶無法轉賣,嚴重積壓。”夏先鵬告訴記者,“此類情況在全國造船企業中普遍存在,業內人士估計全國船廠封存的船舶合計可能接近百艘,價值數百億元。”
為何難以登記?夏先鵬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提交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就此進一步規定:新造船舶,應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自造自用船舶或者其它情況下,應提交足以證明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因此登記時,海事部門會要求國內買家提供造船廠與境外船東之間達成的船舶所有權歸屬船廠的協議;無法提供協議的,則要求提交造船廠與境外船東通過仲裁或訴訟取得的“確認船舶所有權歸屬的生效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
“但實踐中,境外船東在拒絕付款的同時,往往提出各種理由意圖逃避責任,與船廠發生爭議。要求外方確認船舶所有權歸屬船廠很難實現。而通過訴訟或仲裁取得船舶所有權確認判決,周期漫長、費用高昂。”夏先鵬認為,這些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現行船舶所有權登記制度不夠完善,有關船舶所有權證明材料的規定不夠具體、執行標準不夠明確,“登記機關從謹慎角度出發,為避免登記錯誤和因當事人之間權屬糾紛引發行政爭議,采用了過于嚴格的實質審查標準。”
夏先鵬建議,此類船舶所有權登記可參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調查與公告程序等相關規定,借鑒國際同類船舶所有權登記的做法,明確可以由船廠向登記機構出具所有權聲明,作為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若海事管理部門認為可能存在權屬爭議的,有權以對申請登記的船舶進行實地查看、公告通知利害關系人船舶所有權登記情況等方式進行權利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