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盟燃料新規“燒”到船管公司:誰該為高額罰款買單?
2024-12-15 19:24:31
來源:航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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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航運界網消息,在全球航運業面臨日益嚴峻的環保壓力背景下,歐盟新推出的FuelEU Maritime法規無疑將對船公司帶來深遠影響。該法規要求航運公司在進入歐盟港口時,必須遵循嚴格的燃料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標準,未能遵守者將面臨高額罰款。這一政策的實施,既是對航運業可持續發展的推動,也是對全球氣候變化的積極響應。
船舶管理人將對未能遵守歐盟FuelEU要求而遭遇的罰款負責。船舶管理人應密切關注歐盟氣候立法一攬子計劃中的新燃料要求(即FuelEU Maritime中的要求),該計劃將于新的一年生效。Gorrissen Federspiel律師事務所專門從事航運和海運合同與交易的合伙人Johan Hennings表示,歐盟在立法設計中規定,如果船舶不符合要求,船舶管理人應毫無保留地負責向歐盟支付罰款。這位律師解釋道:“歐盟已經明確表示,在遵守新規則以減少歐盟航運碳足跡方面,合規文件持有人對成員國負有監管責任。”他表示,合規文件(DoC)持有人可以是航運公司本身,但如果船舶的技術操作外包給外部船舶管理人,責任也將隨之轉移。簡而言之,這些規則對船舶的燃料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提出了要求,適用于在歐盟港口?康拇。
罰款15500歐元
Hennings解釋道,例如,一艘船在定期租船的情況下,租船人將決定是在船艙中使用傳統燃油,還是使用更可持續的低碳燃料,以及是否航行到歐洲港口。“如果你在船員中加入另一方,比如定期租船人,燃料和運費的選擇將由他們決定。如果他們選擇的是傳統燃料,而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超過了最高限制,最終就會出現所謂的‘FuelEU赤字’,即合規赤字,”他解釋稱,這可能觸發罰款。
但定期承租人首先并沒有與船舶管理人簽訂合同。相反,承租人通常與船舶的注冊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簽訂合同。這位航運律師警告稱:“因此,船舶管理人必須保護自己,防止出現發票未付或無處寄送發票的情況,這一點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說至關重要。”Hennings稱這種要求安排是一種不恰當的“脫節”,并指出,最自然的做法是由責任方來選擇在船艙中排放什么;蛘呤怯纱暗淖运腥藖沓袚熑,這也是歐盟氣候配額規則的出發點。
分析機構Siglar Carbon舉例道,一艘從薩羅克(Sarroch)駛往鹿特丹的MR型油輪,如果船運公司不遵守燃料要求,每趟將被罰款15500歐元。根據Siglar Carbon公司的說法,由于合同條款沒有涵蓋FuelEU規則,那些沒有為新規則做好準備的公司可能很快就會受到影響。這意味著在2025年上半年沒有義務在油箱中摻入生物燃料,船舶將比FuelEU的要求累積虧損。
對于面臨合規赤字的各方,DoC持有人可以選擇集合。這意味著將多艘船舶集中在一起。這樣,高能效船舶可以幫助超額滿足要求并產生盈余,從而抵消其他船舶(如老舊船舶)的不足。否則,船舶管理者很可能已經在為2025年的罰款做準備了。Hennings表示:“對于船東或商業航運池的經營者而言,燃油附加費聯合機制為那些希望幫助自己達到燃油附加費要求的客戶提供了一個有用的工具和優惠,我們看到市場上會有更多這方面的舉措。”
明確的合同約定
這位航運律師解釋道,責任劃分方面的難題只能通過在合同中明確約定FuelEU 條款來解決,“但是,當你作為技術船舶管理人同時也是DoC持有人時,你無法通過合同逃避對歐盟的責任。如果歐盟對你處以罰款,你就要承擔責任。”航運組織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長期以來一直在為FuelEU Maritime制定條款,就在11月26日,該組織宣布已成功設計出一個“在大多數情況下”都適用的條款。
BIMCO一直致力于制定標準條款,幫助在船東和租船人之間分配成本和責任,但在設計涵蓋其他問題的條款方面仍存在挑戰。Hennings表示:“不過,Bimco仍在為船舶管理人與船東之間的關系制定條款。我預計注冊船東、船舶管理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條款將在某個時候制定出來。但在此之前,船舶管理人將處于風口浪尖。”
四面八方的批評聲
新法規中存在一些含糊不清之處,如生物燃料認證和排放量的精確測量,這使得船東、管理者、租船人和燃油供應商難以做好有效準備。只有制定明確的規則,航運業才能遵守FuelEU Maritime的規定。目前,這一點還很欠缺,因此一些利益相關者對一攬子立法提出了嚴厲批評。
海事軟件公司Zero44首席執行官Friederike Hesse表示:“航運業在為復雜的法規做準備時束手無策”。Zero44開發的軟件解決方案可幫助航運公司優化其船隊,使其符合歐盟排放交易計劃 (ETS)、國際海事組織碳強度指標 (CII) 和FuelEU Maritime的要求。但Friederike Hesse認為,FuelEU Maritime比更早的排放交易系統要復雜得多,也更難實施。
貝仕船舶管理公司(Bernhard Schulte Shipmanagement)首席執行官Ian Beveridge在Linkedin上發帖稱歐盟立法為“怪物”,因為他認為該立法過于官僚。德國船東協會(Verband Deutscher Reeder,簡稱“VDR”)首席執行官Martin Kröger對他的觀點表示支持,他批評歐盟立法只是區域性的。11月19日他在香港的一次會議上表示:“這是一個區域性的燃料標準,針對的是在國際上購買、在國際上航行的船舶上燃燒的燃料。”
在航運界網看來,該法規的實施的確面臨諸多挑戰。新法規在生物燃料認證和排放測量等方面存在不確定性,給航運公司、管理者和租船方的合規準備帶來了困難。行業內的多方聲音對此表示擔憂,認為缺乏明確的規則將影響航運業的整體合規性。因此,推動法規的進一步完善,確保其可操作性,將是行業各方共同的責任。
在國際航運市場中,面對區域性法規的挑戰,航運管理者應積極尋求合作與創新。通過建立船舶池等方式,能夠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升整體合規能力。同時,航運管理者應加強與技術供應商的合作,利用先進的數字化工具提升運營效率,降低碳排放。
總之,FuelEU Maritime法規的實施是航運業向可持續發展邁出的重要一步。航運管理者應積極應對新規帶來的挑戰,強化合規意識,推動綠色航運的發展。通過合作與創新,航運業必將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貢獻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