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裁解除后的涉伊航運金融
2016-03-01 17:25:55
來源:航運交易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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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中企涉伊業務的風險
從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和中國司法體系的角度看,中國石油進口、航運和航運金融業均可涉足非SDN List 中的石油業務。但是,在實際運營中,仍存在較多風險,這些風險主要來源于美國對伊核問題所持的立場。
首先,從法律角度講,中國企業與非SDN List中的伊朗企業進行貿易活動雖不受本國法律限制,但由于國際貿易涉及到的資金、保險等金融主體,通常需以美元結付,這為今后美國加大制裁力度留下了空間。因此在當前的金融格局下,與伊朗企業進行貿易往來要時刻提防美國的制裁。
由于布雷頓森林體系所構建的美元國際支付體系尚未退出歷史舞臺,作為國際支付主要途徑的美元一旦被使用就將受到美國的監管,同時美國又以打擊恐怖主義為名延伸管轄權。
因此,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一旦認定與伊朗的貿易涉及制裁業務,就會凍結交易資金,同時對相關企業進行次級制裁--存在美國連接點的制裁,即只要使用了美元就有可能凍結資金。
在目前的商業體系下,大型跨國企業,特別是跨國金融機構幾乎沒有不在美國設立機構或者與美國完全沒有業務往來的,美國一旦認定為涉及制裁業務,這些機構必將受到支付天價罰款以及中斷貿易往來等重罰。
其次,按照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中國金融機構若與伊朗企業簽訂合同,之后只要美國提出延伸管轄,那么相關款項實際上就已被美國司法機構凍結,解封之日遙遙無期,中伊之間的合約法律關系卻依然生效,雙方法院也將以合約作為判罰基礎。因此,中國金融機構可能寸金未入卻承擔了相關的責任,甚至要背負美方的次級制裁,使得中國金融機構對當前的涉伊業務慎之又慎。
最后,由于伊朗大型企業涉及到諸多的交叉控股以及上下游合作商,因此,諸多環節中的合作伙伴是否能保證均不在SDN List內也是擺在中國金融機構面前一個令人撓頭的問題。
所以,伊核制裁解除實際上是歐盟涉伊業務的一個重大突破,歐盟企業可以開始涉足曾經嚴格禁止的伊朗業務,當然,美國次級制裁也仍然是懸在歐盟企業頭上的一把利劍。對于中國企業而言,涉伊業務雖然叫好,但在當前局勢下未必就真的叫座。
涉伊業務的風控建議
中國企業要想玩轉涉伊業務需要具有更多的風險管控意識和關注美國的立場。
對此,給出如下風控建議:一是設立專門的風險管控機構,對涉伊的政策法規進行實時跟蹤,并對仍執行聯合國制裁的項目進行嚴格管控,對美國制裁的業務謹慎處理;二是不使用美元結付,不經過美國金融機構以及執行美國制裁政策的非美國金融機構建議使用人民幣結付;三是不采用美籍員工和企業處理涉伊業務;四是在相關交易文件中加入制裁除外條款;五是明確交易對手、結算貨幣和交易類型;六是涉及到船舶的業務,需收集、識別船舶注冊地信息和運載的貨物等相關信息;七是對于制裁風險識別的過程,盡可能多的保留風險識別記錄,便于今后的解釋工作;八是缺乏相關國際機構的風險管控業務需審慎對待;九是建議適用中國法,并將管轄權放到中國國內。
前途似乎遍布荊棘,但認真研究、謹慎操作,中國企業終將在涉伊業務上有所斬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