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發起301調查,中國造船業如何出招?
四、對美國301 調查可采取的救濟措施
(一)法律救濟措施
針對美國本次發起的301 調查程序,中國貿促會新聞發言人表示,中方“將組織行業企業進行法律抗辯,會同相關上下游企業參加美方聽證會,切實維護中國企業合法權益”17。經我們檢索,中方至少有數種途徑進行“法律抗辯”。具體而言,中方可以:
1. 積極行使301 條款賦予的權利
根據美國《1974 年貿易法》第302 條(現19 U.S. Code § 2412),貿易代表針對申請人的請愿啟動調查的,應將請愿書內容公布于《聯邦公報》上,并提供對此發表意見的機會,包括舉行公眾聽證會。如前文所述,USTR 已就本次301調查開放了公眾意見提交通道與聽證請求提交通道,而中方已有相關行業組織及商會,如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通過USTR開放的通道提交了聽證請求?梢灶A見,中方將積極提出相應意見并積極參加聽證會進行申辯發言。
美國《1974 年貿易法》第303 條還規定了貿易代表除特殊情況外,應于啟動調查之日要求與相關國家就此類調查所涉及的問題進行磋商。依據USTR 官方網站的信息,USTR已向中國要求磋商。筆者認為,對于這次磋商,美國將希望作為被調查國的中國在磋商程序中作出妥協,從而使美國免于在調查中付出更多的精力與資源。例如,1980年,韓國政府在磋商后同意促進其保險市場進一步開放競爭;同年,申請人撤回其請愿書,USTR 隨即中止了調查18。又如,1990年7 月15 日,經九個月的“討論或磋商”,日本與美國簽署了雙邊貿易協議,日本同意采取措施以向外國超級計算機制造商開放其公共部門市場,以競爭性方式采購商業衛星,并取消對木制品使用和進口的限制。同日,301 調查即被中止19。面對美國提起的磋商,中國即使不欲妥協,也可以以維護自身權益為目的,積極與美國進行磋商和談判。
另外,美國《1974 年貿易法》第304 條規定,除特別情況外,貿易代表應在作出決定前向利益相關者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包括在利益相關者提出要求時舉行公開聽證會)。中國可借此程序規定,向美國就301 調查結果陳述抗辯意見。
2. 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起訴訟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是根據憲法第三條款成立的審判法院,具有全國性管轄權,負責處理涉及美國海關和國際貿易法律的民事訴訟。依據美國法典的相關規定(28 U.S. Code § 1581 (i)(1)(B))20,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因美國法律規定而對美國、其機構或其官員提起的任何涉及除以增加財政收入為目的外的進口商品的關稅、費用或者其他稅款的民事訴訟享有專屬管轄權。近期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受理的有關301 條款的HMTX Industries LLC 等訴美國的案件21中,HMTX Industries LLC 以及數千名美國進口商就美國對華301 征稅行為的征稅清單3 和征稅清單4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國會從未授權將301條款關稅用作實施“貿易戰”的工具。
3. 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
如上文所述,美國依據301條款采取的措施如涉及WTO規則下的相關義務,中國可以就該等措施啟動WTO 爭端解決程序。WTO 爭端解決程序包括磋商、專家組程序、上訴程序以及裁決的執行監督程序等環節。其中,磋商程序不同于《1974 年貿易法》301 條款中規定的磋商程序,而是WTO 爭端解決機制的首要必經程序,中國可合理利用包括該磋商機制在內的各項救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