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發起301調查,中國造船業如何出招?
芻議美國擬對華海事、物流、造船業領域啟動301調查程序的法律依據、影響與中國的應對措施
作者 黃顥 曾蔚然
背景摘要:
2024年3月12日,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以下稱“美國”)的五個全國性工會,包括國際聯合鋼鐵、造紙和林業、橡膠、制造、能源、聯合工業和服務業工人工會("USW"),國際機械師和航空航天工人協會("IAM"),國際鍋爐工、鐵船制造工、鐵匠、鍛工和幫工兄弟會("IBB"),國際電氣工人兄弟會("IBEW"),以及美國勞聯-產聯海事貿易部("MTD",USW、IAM、IBB、IBEW和MTD以下合稱“申請人”),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以下稱“USTR”)提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海事、物流和造船領域的行為、政策和做法的請愿書》(PETITION FOR RELIEF UNDER SECTION 3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AS AMENDED CHINA’S POLICIES IN THE MARITIME, LOGISTICS,AND SHIPBUILDING SECTOR,以下稱“《請愿書》”),要求對中國海事、物流和造船行業的行為、政策和做法進行調查。
上述申請是申請人依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2條1(19 U.S. Code § 2412)提出的;而《請愿書》中所請求的行動則是指美國貿易代表(Trade Representative)依據美國《1974 年貿易法》第301 條(b)款(19U.S.C. § 2411(b))2所授予的權力而進行的調查,也因此,這一調查通常被稱為“301 調查程序”。2024 年4 月17 日,美國貿易代表宣布,其將啟動針對中國為占據行業主導地位而在海事、物流和造船業采取行為、政策和做法的調查。同日,USTR 開放了公眾意見提交通道與聽證請求提交通道3。聽證請求通道已于2024年5 月22 日關閉,USTR共收到了17 條聽證請求,其中包括來自中國相關行業協會及商會的聽證請求4。
美國啟動301 調查程序,其潛在的結果是美國政府將可能采取進一步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某些產品的進口、限制企業在敏感領域的投資活動。此外,美國還可能與其他國家聯合采取行動,對中國海事、物流和造船行業形成更廣泛的國際壓力。這些措施的實施不僅影響涉及行業的直接運營服務商,還可能波及到全球供應鏈的各個環節,加劇市場的不確定性,從而影響全球產業結構和金融市場的穩定。針對美國該301 調查程序的發起,中方表達了強烈不滿與堅決反對。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指出美方申請書中充斥大量不實指責,缺乏事實依據,也有悖經濟常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稱“中國貿促會”)新聞發言人表示,美方發起301 調查無理無據,美國造船業的衰退與中國的法律、政策和做法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有鑒于此,本文擬從介紹美國啟動301 調查程序入手,評估中國海事、物流和造船業可能因本次美國啟動301 調查程序受到的影響,并探討中國為維護自身的正當權利可以采取的應對(法律救濟)措施。
一、美國啟動301 調查程序的法律依據
“301 條款”是由《1974 年貿易法》及后續出臺的一系列美國國內法規形成的制度的統稱,是美國國內貿易法中有關對外國立法或行政上違反協定、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采取單邊行動的立法授權制度。
301 條款的前身是美國《1962年貿易擴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其中第252 條規定“如果一外國實施不公正或不合理的進口限制,給美國的貿易造成負擔或歧視的,總統有權撤回對該國的減讓,或者對該國的產品增加關稅或實施其他進口限制。”該條款明確授權美國總統批準采取通過貿易措施來報復特定外國政府的行為。
301 條款后陸續經《1984 年貿易與關稅法》(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1988 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 of 1988)及此后的多次修訂,逐漸形成全方面體系化的制度。該制度主要包含“一般301 條款”“特別301 條款”“超級301 條款”和具體配套措施,以及“306 條款監督制度”。“一般301 條款”是指《1974 年貿易法》第301 條,與之相關的內容還包括《1974 年貿易法》第302-310 條,是對美國貿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特別301 條款”、“超級301 條款”、配套條款等是針對貿易具體領域作出的具體規定,構成了美國“301 條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和適用體系。“特別301條款”是針對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市場準入等方面的規定;“超級301 條款”是針對外國貿易障礙和擴大美國對外貿易的規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針對電信貿易中市場障礙的“電信301 條款”及針對外國政府機構對外采購中的歧視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國政府采購辦法”,而且其范圍有逐漸擴大的趨勢。
依據《1974 年貿易法》第301 條及相關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對某國的貿易行為發起調查,認為該國的行為、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或歧視性的,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對該國進口到美國的商品加征關稅或實施其他制裁措施,以消除該國不公平貿易行為對美國商業的影響。美國貿易代表不僅有權征收關稅,還有權征收費用和施加其他限制,以及在總統的權力范圍內,應總統指示采取其他一切適當可行的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