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NV發布報告:為船東提供船舶回收安全和環保指南
隨著《香港公約》(HKC)將于今年生效,船東應確保其船舶回收符合相關法規控制和檢查要求。DNV 的最新指導文件 -《船東船舶回收的安全和環保指南》( Safe and Green Recycling for Ship Owners)概述了船東如何遵循現有的《歐盟拆船條例 (EU SRR》以及將于2025年6月6日生效的《香港公約(HKC)》。
船舶回收過程是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材料和部件可以被重復使用或回收。然而,這一過程需要精心規劃以確保安全執行。 船舶通常含有有害物質,如果管理不當,可能對工人的健康、安全和環境造成重大風險。為了降低這些風險,船東必須采取精心規劃的策略,負責任地處理船舶的報廢問題。
未來十年內,預計將有數千艘船舶需要回收,國際海事組織 (IMO) 的《香港國際安全與環境無害化拆船公約 》(HKC) 是朝著更安全、更可持續的船舶回收邁出的重要一步。
DNV 海事首席執行官柯努特(Knut Ørbeck-Nilssen) 表示:“ 隨著海事行業面臨越來越大的采用可持續實踐的壓力,船東必須充分了解歐盟和IMO制定的法規范圍。這些法規的主要重點是提高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同時保護環境免受污染和有害物質的釋放。DNV 指南可幫助船東了解監管環境,并就船舶回收做出明智的決策。”
在歐盟,第 1257/2013 號拆船法規 (EU SRR) 于 2013 年實施,主要關注安全的廢物管理和可持續的船舶回收——適用于所有懸掛歐盟旗的船舶。HKC將于 2025 年生效,要求到 2030 年全面合規,適用于500 總噸 (GT)及以上的HKC 船舶。該公約采取全球性方法,通過實施聯合國的人權原則,將社會價值納入關注范圍。DNV 的《船東船舶回收的安全和環保指南》詳細介紹了法規環境和各種回收選項,為船東在船舶回收決策時提供了更好的依據。
HKC要求及其對船東的影響
已有24個國家以及按噸位計算的四大船舶回收國 — 印度、孟加拉國、巴基斯坦和土耳其,批準了HKC。需要合規的船舶必須擁有第 I 部分的有害物質清單 (IHM)并需要進行船上檢查才能獲得國際 IHM 證書。在獲頒回收準備證書 (IRRC) 之前,需要更新 IHM(第 II 部分和第 III 部分)并進行最終檢查。船舶應送往持有主管當局頒發的《拆船回收授權文件》(DASR)的船廠進行回收。
首席顧問 Tone Knudsen Fiskeseth 表示:“在為歐盟委員會在多個國家進行檢查時,我們注意到在工人安全、環境保護、IHM 報告和有害物質處理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改進。
隨著HKC于 2025 年生效,船東需要了解如何遵守和駕馭復雜的法規環境,其中還包括《巴塞爾公約》和EU SRR。遵守HKC法規和《巴塞爾公約》的廢物管理指南支持可持續的循環經濟,而歐盟的廢物指令則要求進一步的改進,以盡量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她補充道,“關注船舶拆解中的技術創新以及它們將如何影響安全、產能問題和可持續回收將是非常有趣的。”
為了幫助船東應對復雜的監管環境,DNV 提供了一系列綜合服務。其中包括有害物質清單(IHM)的批準和認證、對船東的船級支持以及向歐盟委員會提供關于拆船廠檢查的咨詢支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