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谷中的中國航運業何去何從?
2016-03-17 08:39:59
來源:航運交易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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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話要說
真相八:法律就是最古老的眾籌概念。
法律無論是在古代還是現代其實都是大眾意志的基本表現,在刑法方面,偷盜、殺人都為普通人情感難以接受,自然也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民法方面,通過法律的方式維持著大多數人認為合理的交易和生活方式,比如欠債還錢、勞動獲償等。
回歸到海事案件的實踐中,無論是《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還是《海牙規則》的審議通過都是相關國家在大眾認知的基礎上權衡利弊代表本國利益反復博弈的結果。因此小到法律法規,大到國際公約,只不過是大眾認知和利益博弈的集中體現而已,其目的也只是要保證社會和行業按照既定的公允認知有序發展。某些令人費解的法律規定如果放大到整個社會去看,往往就變得十分合理了。比如:你花費高價購買的自行車被發現是別人盜竊的贓物而予以追回。你作為無辜第三者實際上就面臨著損失,但是從整個社會構架上看,判決抵制了贓物的銷售,抑制了盜竊行為的發生,有利于整個社會的發展。在航運業中,這種例子也不在少數,比如光船租賃下的無辜船東,表面上看,其僅僅是法律實踐中的抓手,但是嚴格責任卻也能夠有效的限制光船租賃的授權經營。所以,航運業的司法實踐并不是那么遙不可及,神秘莫測,只要悉心研究,認真積累,中國航運司法界也必然成就非凡的業績。
當然,英美法發展到今天是經歷了上百年的案例積累而形成的合理審判體系,我國海事訴訟仲裁尚未形成特別有效的案例積累機制,因此,應當明確在當前海事法律體系框架下構建案例積累機制,奮起直追,與時俱進。
談完了航運的法律,再來談談航運金融,航運金融包括航運融資、航運保險和相關衍生品交易等,其主要的目的是提供航運企業需要的資金、風險分散和風險對價等,能較好的以行業力量來平復單一事件對航運企業的沖擊。當然,這里也特別強調了,是單一事件而不是系統性風險。當前金融機構對航運業的談之色變就是因為當前局面已經是整個行業性的低迷,航運業普遍存在壞賬的可能性,因此已經超越了金融機構能夠協調的范圍。
在金融行業內部,視角則發生了完全的變化,融資端融入資本,投資端尋找業務,風控端把握風險準入,爾后就是一輪輪的風險對價,對價的基礎也不再僅僅是航運本身的風險,還包含與其他業務的風險組合、風險轉嫁、流動性要求、現金流收益、有效壞賬率等等。但是過度激進或者保守的金融政策都會牽動本已神經緊張的航運業,在這個層面上,中國航運金融業不僅需要更多的歷練,還需要中國經濟量變向質變的轉型。
談了這么多,相信大家基本明白了航運業為什么這般低迷,那么今后中國航運業究竟路在何方呢?
筆者認為航運業的上下游行業逐漸向東南亞遷移基本是難以避免的現實,中國的造船企業逐步與日韓就高端船型進行角逐的競爭也將愈演愈烈,拖航、重大件運輸、設備運輸和商品進口在中國海運占比中的份額將逐步增大,中國工廠主將逐步以CIF價格進出口貨物,從而賺取其中的中轉利潤,中國海事案件的數量和質量都將有所提高,中國海事司法體系也將得到長足的發展。因此,今天中國航運業的低谷或許正是其最大的機遇,是實現其量變到質變的必然,其實路始終就在腳下,只有堅定的走下去,才能迎來勝利的曙光。
